| | | | | 發展改革委 一、總體思路 按照目標明確,責任落實,措施到位,獎懲分明,一級抓一級,一級考核一級的要求,建立健全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和獎懲制度,強化政府和企業責任,發揮節能政策指揮棒作用,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目標。 二、考核對象、內容和方法 (一)考核對象。各省(區、市)人民政府(以下稱省級人民政府)和千家重點耗能企業。 (二)考核內容。主要包括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落實節能措施情況。 (三)考核方法。採用量化辦法,相應設置節能目標完成指標和節能措施落實指標,滿分為100分。節能目標完成指標為定量考核指標,以各地區依據《國務院關於“十一五”期間各地區單位生産總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標計劃的批復》(國函〔2006〕94號,以下簡稱《批復》)制定的年度節能目標、各重點耗能企業簽訂節能目標責任書確定的年度節能目標為基準,分別依據國家統計局核定的地區能耗指標和省級節能主管部門認可的企業節能指標,計算目標完成率進行評分,滿分為40分,超額完成指標的適當加分。節能措施落實指標為定性考核指標,是對各地區、各重點耗能企業落實節能措施情況進行評分,滿分為60分。 (四)考核結果。分為超額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 四個等級。未完成節能目標的,均為未完成等級。具體考核計分方法見附件。 三、考核程式 (一)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批復》要求,確定年度節能目標,于當年3月底前報國務院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節能減排辦)備案。 (二)每年3月底前,各省級人民政府將上年度本地區節能工作進展情況和節能目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報國務院,同時抄送發展改革委、節能減排辦。發展改革委會同監察部、人事部、國資委、質檢總局、統計局、能源辦等部門組成評價考核工作組,通過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等方式,對各地區節能工作及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考核和監督核查,形成綜合評價考核報告,于每年5月底前報國務院。對各地區節能目標責任的評價考核結果經國務院審定後,由發展改革委向社會公告。 (三)對千家重點耗能企業的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按屬地原則由省級節能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企業應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省級節能主管部門提交上年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工作進展情況自查報告,同時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節能主管部門組織以社會各界專家為主的評估組,對企業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核查,並於每年3月底前將綜合評價報告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千家重點耗能企業節能情況評價考核結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匯總後,向社會公告。 四、獎懲措施 (一)對各地區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結果經國務院審定後,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依照《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等規定,作為對省級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 (二)對考核等級為完成和超額完成的省級人民政府,結合全國節能表彰活動進行表彰獎勵。對考核等級為未完成的省級人民政府,領導幹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國家暫停對該地區新建高耗能項目的核準和審批。 (三)考核等級為未完成的省級人民政府,應在評價考核結果公告後一個月內,向國務院做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並抄送發展改革委。整改不到位的,由監察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該地區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四)對評價考核結果為超額完成和完成等級的企業,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表揚,並結合全國節能表彰活動進行表彰獎勵。對評價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企業,予以通報批評,一律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不給予國家免檢等扶優措施,對其新建高耗能投資項目和新增工業用地暫停核準和審批。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企業,應在評價考核結果公告後一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對千家企業中的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的考核評價結果,由各級國有資産監管機構作為對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依據,實行“一票否決”。 (五)對在節能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情況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附件:1.省級人民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計分表
考核指標 序號 考核內容 分值 評分標準 節能目標 1 40 2 2 3 3 4 20 1.第三産業增加值佔地區生産總值比重上升,4分; 5 10 6 9 7 8 8 3 9 5 小計 100 注:1.年度計劃節能目標以各地區根據《批復》制定的分年度目標為準;上年度未完成的節能目標,須分攤到以後年度。 附件:2.千家重點耗能企業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計分表
考核指標 序號 考核內容 分值 評分標準 節能目標 1 節能量 40 節能措施 2 5 3 10 4 25 5 10 6 10 小計 100 注:1.節能目標以企業根據節能目標責任書制定的年度目標為準;上年度未完成的節能目標,須分攤到以後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