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1日電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印發通知,明確取得內地《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執業註冊事項。
通知要求,從2009年10月1日起,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受理已取得內地《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提交的執業藥師註冊申請,並按照《關於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藥管人〔2000〕156號)等相關規定辦理。
對已取得內地《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申請在內地執業註冊時,除按規定提交註冊申請材料外,還須出具《臺港澳人員就業證》、香港藥劑師執照或澳門藥劑師執照原件,並同時提交複印件,且執業單位應與《臺港澳人員就業證》上所註明的用人單位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