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經濟日報》報道,臺灣當局15日舉行跨部會議,審查“大陸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管理辦法”修正案,其中包括陸資來臺後可以買不動産,大陸白領經理、專業人士來臺工作的停留期限為一年等內容。
該修正案規定,陸資來臺後可以購買商辦、廠房和自用住宅,並可向金融機構融資,融資比例最高不超過50%。購買不動産停留期間大幅放寬,由目前每次十天,全年不超過一個月,大幅放寬為一年不超過四個月,自然人、法人都可適用。
開放陸資來臺初期,大陸白領經理級幹部、專業人士停留期限以一年為原則,未來再進一步提出長遠配套措施,包括給予長期居留證等,但不開放大陸勞工來臺。至於大陸投資人或法人投資人的代表來臺工作人數比照外資,投資金額達20萬美元以上者,可申請2人來臺,每增加50萬美元,可再申請增加一人,但以增加7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