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到臺灣時便感嘆臺灣反恐意識的薄弱,在捷運站和客運站,甚至是火車站,基本上見不到像樣的安全檢查。很多同學會感慨臺灣的世外桃源景象,但在我看來不儘然。汪毓瑋老師説反恐是一種無差別的攻擊,只要有那麼一聲爆炸,炸在哪其實無所謂,倘若我是恐怖分子,安全薄弱的地方一定會在目標之內,臺灣對吾等恐怖分子來説才是世外桃源。半年前在大陸發生的昆明事件就是選擇了並不被人注意的昆明,不得不説恐怖襲擊可能出現在任何一個地方。
對於恐怖襲擊,未雨綢繆是關鍵。2016年大陸正式推行“反恐法”,但一齣現便引起了社會上極大的爭議,反對人士多以人權的角度批評這樣一部法律的問世,將會讓公權部門以“國家安全”為名,行侵犯人權之實。有趣的是,批評的聲音主要來在臺灣的媒體。
該不該通過這樣的一部法律?就客觀條件而言是必須的。近十年來,中國的恐怖主義升級,將反恐納入法制軌道,會使以後的執法與反恐行動得到法律支援。但不得不説,這多少會對公民的人權造成一定的影響。按照警方慣例,嫌疑人被拘捕後24小時之內必須移送司法部門,否則就是侵權。而從倫敦地鐵爆炸案後,英國警方將涉恐拘禁的時限提高到了28天。美國以反恐名義侵犯人權的事情更是屢屢發生,斯諾登得擲地有聲的揭發讓人如雷貫耳,但有意思的是,斯諾登義無反顧的揭秘,在美國民調的問卷上成為了被人討厭的事情。
人權和安全之間並不衝突,安全屬於人權的一部分,霍布斯在《利維坦》中就認為人們因為安全的需要而組成了政府。人權的內容可以被拆分分級,安全需求一定是低等級,也是最基本的人權內容。只有在基本人權保障之後,人們才可以去説去爭取更多的高級的人權內容。在緊急情況下,多少會出現的侵犯人權的情況,這應該被理解,但緊急情況一旦被解除,被侵犯者也應該有獲得補償的權利。
問題的關鍵就在於法律會不會被亂用,法律是人定的,也是人壞的,就如同臺灣38年的戡亂戒嚴一樣,可以説任何一部法律,只要被有心人利用,都會出現背離法律宗旨的行為。就我的知識而言,若解決此類情況,一是根據實際情況不斷完善法律條文,二是充分發揮司法系統的監督作用。民眾不應該懼怕各式各樣的安全法,但同時民眾也有理由要求配套的監督機制的到位,這很重要。(本文作者:王曉笛,上海交通大學國際與公共事務學院博士生。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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