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婚姻30年,大陸配偶的酸甜苦辣值得關注
兩岸交流三十年,但針對生活在臺灣的大陸配偶,依據臺灣當局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他們在未取得臺灣地區身份證之前,既非“臺灣人士”亦非“一般外籍人士”,在身份上存在著以“他者”轉成“我族”的困難。同時,因為兩岸關係時暖時冷,臺灣當局制定出不同於一般外籍配偶的“兩岸法規”,致使大陸配偶在臺灣部分權利受到壓縮。
首先是,“語言隔閡”和“文字障礙問題”。大陸配偶雖然與臺灣民眾都講“國語”,大陸亦稱為普通話,除非本身來自操閩南語和客家話之大陸各省市地區大陸配偶,在使用方言上卻沒有辦法聽和説與臺灣本地民眾交流融入,使得許多大陸配偶在一般日常生活中造成生活上的不便,也無法運用熟練的方言拉近彼此間的距離,以至於無法融入臺灣家庭朋友的生活圈之中,最終造成語言上的隔閡而自我孤立。兩岸同是中國人同屬中華民族,比起其他外籍配偶,大陸配偶整體識字率都較高,繁體字和簡體字之差別基本上都能在短期內適應。但在大陸配偶方面,由於早期來臺之大陸配偶教育程度參差不齊,即便熟稔繁體字後,因為在識字能力和語言溝通能力的限制上,以致在求職時有所困難,使其最終依靠擔任全職家管、幫傭、清潔服務和做開店做小買賣等方式維持生活家計。
其次是“教育程度偏低問題”和“文化差異問題”。教育程度對於在求職上的意願和影響有著正向的顯著性,婦女接受教育越多,可擴大其求職種類,使其就業力增加;婦女對於其人生期望越高,參與勞動力市場的意願也越高;同時在增加人力資本的累積下,使不參與勞動市場的機會成本增加。另外,在職場上求職時,受教育程度與對産業需求薪資之供給還是有所差異。依據臺灣內政主管單位(2004)調查顯示,外籍與大陸配偶之學歷以初中和職高者多佔 38.40%,其次為自修、小學佔 25.29%。在臺灣普遍僱主,要求之基本教育程度均在高中職以上,使得大陸配偶在求職上有所限制。大陸配偶與臺灣民眾都同屬中華民族,但在一些文化生活習慣的觀念上仍有部分差距,大陸配偶來到臺灣後,可以因為文化差異造成對於事物的認知與臺灣有所不同,無法真正適應和融入臺灣社會。
其三是“家庭事務觀念問題”。一個家庭的構建是彼此必須共同扶持的,家庭角色受性別的影響。在臺灣傳統家庭社會“男主外,女主內”深根蒂固,在工作賺錢養家方面,男人出去賺錢養家,女人在家裏照顧家庭的家庭角色分配趨於定型。但是,新中國在1949年建國以來,特別強調男女平等,第一部法律“婚姻法”亦在保障婦女在婚姻上之平等地位,反之當時臺灣社會大男人主義仍盛行,1950年代鄉村間“童養媳”風氣仍盛行,以至於在傳統一代之臺灣家庭仍殘留“男主內,女主內”之傳統觀念,這對於嫁娶來臺灣之大陸配偶,特別是獨立自主意識較強之大陸配偶較難適應。另一方面是,由於嫁至臺灣之大陸配偶之家庭,大部分仍屬傳統和保守之家庭類型,還負有“傳宗接代”之任務,使得婚姻關係是為物質交換的籌碼。由統計數據觀察到,大陸配偶和外籍配偶生育率都高於父母雙方皆為臺灣人,這也造成了大陸配偶為了養育下一代和照顧家庭成了最為重要的責任,因此在時間的花費上而耽誤無法順利進入職場工作。
最後是“就業歧視姓問題”。臺灣媒體妖魔化大陸配偶,如“假結婚,真賣淫”等報道常常出現在各大電子報張雜誌上,將犯罪聯想至一起。由於早期兩岸婚姻多透過仲介和婚姻介紹完婚,構建出大陸配偶同外籍配偶商品化之傾向,缺乏客觀之導正,導致臺灣民眾對於大陸配偶都帶有歧視的眼光。因此大陸配偶在求職就業,僱主知道是大陸配偶時馬上都會聯想到負面的標簽,都要求出示身份證才可工作,這樣無形的地域和性別歧視,進一步導致了大陸配偶在職場上遭受就業歧視。
兩岸交流走過三十年,兩岸婚姻也邁入三十個年頭,兩岸婚姻之議題都值得兩岸廣大同胞和有關單位持續關注,尤其是在臺灣長期居住的大陸配偶,不管現今是持臺灣籍還是大陸籍,都是兩岸三十年下的見證者與參與者,兩岸婚戀都是兩岸政府乃至兩岸之間應該給予祝福的群體,因為有了兩岸配偶才有了兩岸新家庭,“兩岸一家親”之理念才真正落實在兩岸間。(作者:羅鼎鈞,臺生,現為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生)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