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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靜濤:《開羅宣言》不容曲解

2016-07-26 13:48: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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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7月12日,海牙國際仲裁法庭對南海仲裁案做出判決。這份近500頁的判決書引用了菲律賓的大量證詞,如“在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後,中國尋求確定在南海諸島的權利”(第82頁,原文:China“ sought to assert its claim to the South China Sea islands”,following the defeat of Japanese forces in the Second World War.)。“根據菲律賓的觀點,這些文件確認,‘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法國不認為中國對於南沙群島的任何島礁或遠離中國大陸的南中國海海域提出權利’”(第83頁,原文:In the Philippines’s view, these documents confirm that“ prior to the Second World War France did not consider China to have made a claim in regard to any of the Spratlys, or to the waters of the South China Sea far removed from China’s mainland coast.”)。“另外,‘戰後文件(包括法國內部紀錄),清晰表明法國仍保留對這些島礁的權利’,菲律賓認為,這種狀態符合英國和美國關於《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希望保護法國的主權權利’”(第83頁,原文:Additional, “the post-war documents-including France’ internal records—make clear that France retained its claim to those features”, a position the Philippines considers consistent with its view that the United Kingdom and United States “wished to protect France’s sovereignty claim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airo Declaration and Potsdam Proclamation.)。菲律賓的這些證詞可信嗎?

  南海諸島是由中國人民最早發現、最早開發經營、最早納入海防體系、最早管轄,是中國的固有領土。

  法國對越南實行殖民統治,一直覬覦南海諸島,伺機行動。1933年4月,法艦瑪利修茲號侵佔南沙群島的斯普拉特島(今南威島),亞斯特洛塞號和亞拉亞特號佔領其他多個島礁。7月25日,法國正式宣佈兼吞斯普拉特島等9個島礁。法佔南海9島的消息一經媒體披露,迅速引起中國人民的關注。

  面對法國侵佔南沙群島,中國社會各界紛紛關切,要求國民政府採取措施,制止法國的非法侵佔。國民政府外交部迅速蒐集資料,弄清法佔南沙島礁的具體位置、經緯度等。受限于國力,國民政府對法國在南沙群島的非法竊佔,難以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但社會各界通過此次事件,增強了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的緊迫感。

  1930年代初,國民政府設立了由內政部、外交部、海軍部、教育部等機構組成的水陸地圖審查委員會。1935年4月,水陸地圖審查委員會編印《中國南海各島嶼圖》,詳細標明南海諸島一些島、礁、沙、灘的名稱和位置,包括東沙島(Pratas Island)、西沙群島(Paracel Island and Reefs)、南沙群島(Macclesfield Bank)、團沙群島(團沙群島或名珊瑚礁)。這裡的南沙群島指今中沙群島,團沙群島指今南沙群島。團沙群島的島礁有北險礁(North Danger Reef)、伊都阿巴島(Itu Aba Island,今太平島)、斯巴拉脫島或暴風雨島(Spratly or Storm Island,今南威島)、曾母灘(James Shoal)等。島礁名稱採用了英、法等國的島名譯音。儘管這些島礁的名稱有未盡人意處,畢竟反映了我國人民對南海諸島,特別是南沙群島的關切。

  中國地理學界專家關注祖國的南疆。1935年,《中國地理新志》出版,調整了對南海諸島的表述,指出“我國南起北緯十度”,“極南堤沙淺洲群島(今鄭和群礁),北緯十度”,南海沿岸的島嶼包括“海南島、團洲、南沙群島、西沙群島、東沙群島、大蓬萊島、小蓬萊島、海南九島”,所附中國地圖明確標出海南九島。這是戰後中國政府接收南沙群島的一個重要依據。

  1937年7月,日本製造盧溝橋事變,挑起全面侵華戰爭。1938年,法國趁日本侵略中國之際,對外宣佈佔領西沙群島,中國政府提出抗議。1939年2月,日軍侵佔東沙群島、西沙群島、南沙群島,劃歸臺灣總督府高雄州高雄市管轄。

  抗日戰爭中,中國人民決定收復所有被日本侵佔的領土,包括陸地領土和海上領土。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發表《開羅宣言》:“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從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一切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

  (原文:“It is their purpose that Japan shall be stripped of all the islands in the Pacific which she has seized or occupied since the beginning of the first World War in 1914, and that 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 such as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Japan will also be expelled from all other territories which she has taken by violence and greed.)

  《開羅宣言》對中國領土的表述採取了概括法和列舉法,概括法指中國收復一切失地,包括華北、華東、華中、華南等陸上領土,和海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等海上領土。列舉法則列明瞭東北、臺灣島、澎湖列島。之所以這樣做,因臺灣島、澎湖列島涉及到《馬關條約》的條約義務,有些國家承認偽“滿洲國”。

  1943年12月3日,重慶《中央日報》刊登了《開羅宣言》中文譯本“在使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該譯文未能將“中國之一切領土”( all the territories)譯出,沒有將原文的意思準確表達出來,留下不足之處。

  一些外國學者在沒有看《開羅宣言》原文的情況下,質疑《開羅宣言》列出了臺灣島、澎湖列島,而沒有列出南海諸島,故南海諸島不在中國收復失地之列。這種看法是對《開羅宣言》的誤讀。

  收復一切失地(包括南海諸島)是全中國人民的共同意志。1944年12月,臺籍志士柯臺山在重慶擬就《臺灣收復後之處理辦法芻議(政治大要)》,關於“行政區域之劃分及改編”,建議:“將澎湖群島劃為特別行政區”,“將南海群島編入,並劃為特別行政區,與澎湖群島相等”。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發表《波茨坦公告》,其第八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8月8日,蘇聯附署《波茨坦公告》。9月2日,日本政府代表在《日本降書》上簽字,接受《波茨坦公告》,無條件投降。

  《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書》,得到中國、美國、英國、蘇聯的確認以及日本的接受,環環相扣,構成了國際法的有效約束力。日本投降後,中國政府根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書》中相關內容,接受各地日軍投降,收復一切失地。

  1945年10月25日,臺灣光復,中國政府恢復對臺灣行使主權,設置臺灣行省。臺灣省行政管轄區域承接了臺灣總督府的管轄區域。光復初期,臺灣省地理範圍包括臺灣本島、澎湖列島、南海諸島。

  1946年12月12日,中國軍艦登陸太平島,懸旗樹碑。1947年10月,內政部確定,我國極南位於北緯4度的南沙群島曾母暗沙。11月,內政部重新命名東沙、西沙、中沙、南沙群島及其各個島、礁、沙、灘的名稱,公佈施行。12

  月1日,南京《中央日報》刊發內政部公佈南海諸島島名的新聞。對此,美國政府沒有反對,一定程度上予以支援。

  證諸史實,中國人民在全面抗日戰爭爆發前就在關注南沙群島,菲律賓所持“日本二戰戰敗後,中國尋求確定在南海諸島的權利”,“二戰前,法國不認為中國對於南沙群島的任何島礁或遠離中國大陸的南中國海海域提出權利”是不能成立的。菲律賓所謂“英國和美國關於《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希望保護法國對南沙群島的主權權利”,是對《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的曲解。

  對於菲律賓這些違背歷史常識的證詞,海牙仲裁庭本應搜尋史料,加以辨別、核實,認真閱讀《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的原文,弄清中國政府恢復對南海諸島行使主權的詳細經過,謹言慎行,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決,還中國人民一個公道。

  令人遺憾的是,海牙仲裁庭輕信菲律賓的一面之詞,用這些片面的、錯誤的史料、證詞,聲稱“中國對九段線的歷史權利沒有法律根據”,企圖否定中國人民對南中國海的歷史性權利。如此判決,是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片面解釋,是對作為《聯合國憲章》基石的《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公然挑戰,背離了歷史事實與國際法理。如此判決,全中國人民無法承認,拒不接受。(作者褚靜濤,為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

[責任編輯:李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