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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秘:解析兩岸南海合作的性質、空間和路徑

2014-04-15 13:33:00
來源:中國臺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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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爭議水域的兩岸經濟合作

  兩岸在南海的經濟合作不僅限于純粹兩岸之間的經濟合作,還存在兩岸共同與其他國家合作以及兩岸共同維護南海經濟權益的情況和問題。

  針對南海的主權爭議,中國(大陸)的基本方針是“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共同開發”。所以大陸方面並不反對與南海相關國家在南海進行經濟性、事務性的合作,當然也不反對與臺灣進行相關議題的合作。臺灣方面也持相似的政策立場。臺灣“外交部”早在1992年就曾提出“以國際共同開發方式,充分運用南海資源,至于主權問題,則可避而不談”。2008年國民黨重新執政後,馬英九當局重申“中華民國”對南海的“主權”,同時也主張,在具體操作中主權歸屬問題可以暫時擱置,通過“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來維護臺灣的經濟利益。馬當局不僅合作意識增強,而且合作對象靈活多元,在推進與大陸的共同開發與商業合作的同時,也積極推動亞太區域合作,促進臺灣地區與南海周邊國家的合作。所以兩岸南海合作就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在南海爭議地區的合作問題,涉及到兩岸共同與其他國家“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問題。

  除了共同參與爭議水域的經濟合作之外,兩岸南海合作還有共同維護兩岸在南海的經濟權益的問題。其中特別突出的是漁業權益。近年來,南海漁業糾紛頻頻出現,大陸和臺灣漁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也經常受到東南亞一些南海權益聲索國的威脅。在南海,中國大陸漁民正常作業不斷遭遇菲律賓、越南等國非法幹擾。據農業部南海區漁政局不完全統計,1989-2010年,周邊國家在南沙海域襲擊、搶劫、抓扣、槍殺我漁船漁民事件達380多宗。另據臺灣“農委會”漁業署統計,近十年來,菲律賓扣押臺灣漁船有22起。所以兩岸有共同維護南海經濟權益的迫切需求。

  顯然,兩岸在南海爭議水域的經濟合作會涉及到南海其他利益相關國家,並且與其他國家發生經濟性、事務性互動。這時,這種兩岸南海合作就不只是兩岸內部的經濟事務,而是演變成為兩岸在國際經濟領域的經濟合作。

  臺灣參與南海多邊經濟合作的意圖是多重的,其中既有經濟目的又有政治目的。就經濟面而論,主要是通過區域經濟合作提升臺灣企業競爭力,避免邊緣化危機;就政治面而論,主要是以此拓展臺灣在國際社會的能見度、參與度和“生存空間”。為此,兩岸需要在“一中框架”下探尋共同參與南海爭議水域經濟合作的方式和途徑,其中就涉及到兩岸在參與國際經濟活動的身份問題。同樣,兩岸合作維護在南海的經濟權益也涉及到兩岸的身份問題。

  1、確立兩岸在爭議水域合作的身份。在大陸早已作為國際法意義上中國主權的代表參與國際經濟活動的背景下,該問題實際上就是臺灣參與國際經濟活動的身份定位問題。目前臺灣通常是以中國的一個獨立關稅區的身份參與國際經濟活動,兩岸按照這種定位開展互動和合作。例如,1991年APEC會議創造的“新加坡模式”、WTO架構下ECFA模式以及博鰲論壇均成功解決了國家主體與獨立關稅區共同參與國際經濟合作的問題。由于兩岸在南海爭議水域的合作在本質上是臺灣參與國際經濟合作的問題,所以,臺灣的身份也是獨立關稅區。臺灣可以以這樣的身份來維護臺灣民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兩岸也可以進行合作,分別以國家主權代表與獨立關稅區的身份共同維護在南海的經濟權益。

  2、穩步推進多邊經濟合作。2008年以後,隨著兩岸關係的改善,臺灣已經能夠以獨立關稅區的身份參加南海問題的一些非官方會議機制。其中一個案例是,在臺灣屬于中國的組成部分這一諒解下,大陸同意臺灣得以參與非官方的“南海會議”(“處理南中國海潛在衝突非正式研討會”)和“南海技術工作小組會議”。而且2009年11月,兩岸在印度尼西亞錫江所舉行的第19屆“南海會議”上,首度共同提出有關南海海洋教育與訓練合作計劃並獲得通過。未來兩岸可以先在北部灣地區與其他國家共同合作,開發海洋資源,然後逐步推進到中沙和南沙地區。

  3、建立涉外漁業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在臺灣漁民遭到其他國家非法幹擾時,大陸可以主動提供具有實質意義的援助。在確定兩岸在南海爭議水域共同參與的身份的基礎上,兩岸可考慮在南海爭議海域聯合輪流護漁,並將此常態化,逐步建立漁民聯合援助中心。一旦獲悉我國(大陸和臺灣)漁民、漁船遭到抓扣等涉外事件後,及時報告該中心,其應第一時間組織人員進行研判,確定發生事件的海域,區分抓扣的合法性問題,如果抓扣事件發生在我國傳統疆界線(U形線)以內,則應立刻通知附近的執法船(包括海監、海事、海警、海軍)進行解救,同時通知外事部門進行交涉處理。

[責任編輯:趙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