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丹偉:兩岸社會組織 跨兩岸社會的生成機制探討
4、自治團體
自治團體是指在一定範圍內,部分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組織自治機關,處理公共事務的一種組織模式。這些社團的産生,往往基於利益共同體外部壓力和內部合作交流的需要而産生的。從根源上講,自治團體的自治權是社員權利讓渡的結果。在兩岸交往中,部分民眾為了維護自身的權利,以一定的社會關係為紐帶結成了自治團體,在社團的業務範圍內實施自治。
全國臺灣同胞投資企業聯誼會(簡稱“臺企聯”),是由在祖國大陸批准成立的各地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為主體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從1983年大陸首家臺商落戶廈門,到1990年首個地方性臺資企業協會在北京成立,再到2007年全國臺灣同胞投資企業聯誼會在北京誕生,“臺企聯”現有會員255家,其中協會會員132家,企業會員75家,個人會員57位。”臺企聯”作為由地方性臺資企業協會自發組成的全國性臺商聯誼組織,其主要功能是促進臺資企業在大陸更好的發展。“臺企聯”的成立,將在臺商與政府部門間架設一座更宏觀的橋梁,溝通會員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繫,反映會員和臺商有關生産經營等方面的意見、建議與要求,為會員提供有關國家産業政策、區域發展戰略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等方面的諮詢服務,為臺商提供更宏觀的幫助臺商邁向更廣闊的大陸市場。
“臺企聯”作為聚合廣大臺商呼聲的平臺,隨著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的不斷密切,兩岸經貿往來正常化的要求更加迫切。“臺企聯”不僅僅是各地臺商聯誼的平臺,也有條件扮演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的重要動力。在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中,“臺企聯”要有效表達臺商的合理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如在兩岸直接“三通”議題,“臺企聯”集中大陸臺商的資源,利用各種管道進行遊説,是“三通”得以實現的重要力量之一。
臺商是往來兩岸最頻繁的一群人,他們因此更切身地了解兩岸和平、和諧之要,更加期望兩岸關係的和平穩定。“臺企聯”的意義,不只在於搭建起一個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的橋梁,更是一支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的重要力量。
類似“臺企聯”的臺生組織,隨著臺生規模的擴大,其作用也日漸明顯。在大陸就學的臺灣學生組成的“臺灣留學大陸青年學生發展協會”以維護臺生權益、代表臺生發聲為主要功能。“隨著越來越多的臺生登陸,求學和就業面臨的種種障礙日漸成為臺生會謀求的突破點。臺生會的三大訴求為:(l)呼籲兩岸文化教育及學術交流恢復正常發展,讓政治歸政治、文教歸文教,不受政治意識形態的干擾與阻礙;(2)架構兩岸青年學生多元交流互動的平臺;(3)呼籲臺灣當局正視大陸學歷認證的重要性,採漸進調適的“雙贏”開放政策。”在“陸生三法”修正後,2010年8月,臺生會發表了“歧視性的陸生三法讓兩岸交流埋下陰影”的聲明,要求臺灣當局在兩岸青年學生交流中進行更大程度的開放。這些活動和主張,有助於兩岸文教交流的正常化。雖然,臺生會沒有“臺企聯”的資源與實力,然而臺生代表的兩岸的未來,其蘊含的潛能和前景不可小覷。可喜的是,陸生赴臺求學的開放,陸生會與臺生會之間的交流與溝通,是兩岸青年學生交流的重要平臺,可以期待兩岸青年學生的文教交流,為兩岸和平發展奠定基礎。
根據公民社會理論和兩岸社會組織的現實,可以把跨兩岸社會界定為,一個以公民自治組織為主體,以市場經濟為基礎,多元利益主體並存,以協商對話為互動機制的介於政治國家領域和經濟領域之間的社會實體。在跨兩岸社會新生的社會系統中,自主的、自願的、非政府的、公益的社會組織,擁有政府組織、經濟組織所不具備的優勢,在兩岸關係未來發展中有相當大的揮灑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