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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坤傑:歷史不容忘卻 事實不容抹殺

2013-12-03 09:29:00
來源:中國臺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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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效力毋庸置疑

  長期以來,“臺獨”分裂勢力把《開羅宣言》視為他們分裂祖國、策動“獨立”的最大的國際法障礙,總是想方設法否認《開羅宣言》的法律性質和法律效力。他們將《開羅宣言》貶低為只是表達共同目的或意圖的一般政策性聲明,斷定其不足以構成任何法律上的義務和責任,在法律上不足為據。這完全是別有用心的欺人之談。事實已經很清楚,《開羅宣言》是具有國際法效力的條約性文件,其法律效力毋庸置疑。從歷史上看,宣言明確規定了臺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神聖領土,中國人民和世界各國人民一致擁護和堅決貫徹《開羅宣言》的各項決議。該宣言簽署70年來,已成為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一項歷史性法律文件。其次,從內容上看,《開羅宣言》的法律拘束力,早已是一個不爭的客觀事實。國際社會的絕大多數早已確認其法律效力,國際法上也有充分的根據證明其法律效力。上世紀英國國際法學家H?勞特派特所闡述而為國際法學界普遍接受的權威解釋,凡載有由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代表國家達成的協議並且訂明有確切的行為準則的國際宣言,都被公認為對各該國具有法律拘束力。這一解釋已為國際實踐多次證明。《開羅宣言》恰恰具備這樣三個條件:代表了中美英三國的共同意志、記載了三國領導人達成的協議和規定了三國對日作戰的行為規則,使其成為三國間的一項有法律拘束力的協議。第三,從國際法上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45條規定,只要國家明白同意條約有效,或仍然生效,或繼續有效,那就不能認為條約已經失效、終止、退出或者停止實行。由此來看,《開羅宣言》是三國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所制定,長期為國際上所確認,無論就形式和內容而言,都具有廣義國際條約的性質,它的永久性、永久效力任何人也推翻不了的。

  歷史定論,決不容抹殺;白紙黑字,決不容否認;法律權威,決不容挑戰。不管從歷史、現實還是法律上看,臺灣都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地位十分明確。但某些西方敵對勢力和“臺獨”勢力仍罔顧歷史事實,極盡顛倒黑白、混淆是非之能事,鼓吹所謂的“臺灣地位未定論”、“一邊一國論”等論調,為將臺灣從中國分離出去制造借口。如在美國有人認為《開羅宣言》不足以作為證明臺灣歸還中國、屬于中國領土一部分的法律依據,提出所謂“臺灣地位未定論”,鼓吹重新確定臺灣地區的領土歸屬;在臺灣島內有人視《開羅宣言》為無物,拒不承認臺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鼓吹國家分裂,推行“一中一臺”、“臺灣獨立”的主張。殊不知,這些舉動都是徒勞。“臺獨”分裂勢力如果以為背後有美日撐腰打氣,忘記了歷史教訓,忽視了“得道多助、失道寡助”的道理,終究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正如國臺辦發言人范麗青在近日發布會上所說的那樣,《開羅宣言》是中國收復臺灣、澎湖等失土的國際法依據,“臺獨”分子的任何否定都是徒勞的,是被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唾棄的。(史坤傑:廈門市臺灣學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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