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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朔:臺灣的選舉政治 不擇手段創意無限

2007-11-20 0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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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政治上所發生的許多事情,臺灣以外的人經常都看得一頭霧水。11月16日的兩宗事件,就是例證。

  第一宗是高雄市長的選舉官司,6月15日地方法院已判決民進黨的陳菊當選無效,但11月16日的上訴法院卻改判當選有效。

  第二宗則是同一天,民進黨控制的“中央選舉委員會” 不理會各界的反對,硬是強行通過了所謂“公投綁選舉”的“一階段投票”。

  知名政論家南方朔在香港《明報》發表評論文章,認為上述兩宗事件都很值得討論。

  去年12月9日,臺灣北高兩市選舉。在選舉活動必須停止的最後關頭,民進黨以假造的説辭與證據誣指國民黨候選人賄選。縱使到了投票當天,法律已禁止任何選舉活動,但陳水扁卻仍宣稱對手“賄選抓到了”。這種突襲式的造謠手法果然奏效,國民黨市長候選人以1114票的極微差距落敗。於是遂開始了漫長的選舉官司。 6月15日的一審,認為民進黨的競選手段惡劣,已觸犯了“選舉法律”裏所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而意圖使別人不當選的規定,因而宣判民進黨的陳菊當選無效。這項判決對當今臺灣“為求當選而不擇手段”的選舉風氣有嚇阻之效,因而判決一齣,各方都給予極大的肯定。

  而這樣的判決,大出民進黨意料之外,於是在判決之後,民進黨從陳水扁開始即不斷抨擊“司法官是藍色”、“司法不公”云云,向“司法官”施壓;此外,人們也知道,臺灣的“司法”官僚體系,愈到上層由於接近權力,愈容易受到政治影響。於是遂有了11月16日推翻了原判的判決。這項判決的理由之可議乃是:

 

  (一)它認為民進黨競選手法可能涉及誹謗,但法律條文規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卻被解釋成所謂“其他非法之方法”必須是“強暴、脅迫”之延伸,而突襲式的造謠並非“強暴脅迫”。咬文嚼字到此程度,其蓄意開脫已明。

  (二) 法官認為“其他非法之方法”,必須“立法”舉例,法律未明定即不能判有罪,法官將自己的責任推給了“立法院”。法官斷案必須本于法條、法律的時代精神和需要而做出適當的裁量,而今卻自我窄化成法匠來開脫卸責,難怪判決一齣,臺灣的媒體都要為之失望了。根據此案之判決,對臺灣目前這種“為求當選而不擇手段”的政治風氣,實在已成了變相的鼓勵。臺灣的政客一向認為,只要不擇手段選贏,法律就拿你莫可奈何。這種觀點現已獲得證實;也證明了愈是上級的法院,愈會向權力低 頭。

  文章認為,由高雄市長的選舉官司,已可看出臺灣的“司法”愈到上層愈向權力投靠的特性。難怪此項判決一齣,國民黨主席吳伯雄立刻警覺到馬英九的“特別費案”,雖然一審無罪,但到了二審,卻可能會判有罪。吳伯雄的推斷雖然太過悲觀,但未嘗沒有道理。目前民進黨掌握了權力,對“司法”檢調已可任意操控,因此,它會以雙重標準決定起訴誰或不起訴誰;也可以其權力影響“司法”判決。有了高雄市長這項判決的先例,往後任何不可思議的判決也將不再使人意外 。

  其次就臺灣的所謂“公投綁選舉”和“一階段投票”問題而論。近年來民進黨總是熱中于“公投綁選舉”,原因在於它要借著具有高度意識形態的題目搞“公投”,而將意識形態的鬥爭帶進投開票所內,在投票的最後一刻向選民做出投票的提示,從而拉高它的得票率。只是2004年的“中央選舉委員會”認為“公投綁選舉”,如果不分開投票會容易出錯,因而遂“兩階段投票”,先投候選人,接著再領“公投”票。如此始流程順暢,也不至於投錯票箱。只是由此一來,它原來的“公投綁選舉”即綁得不牢,收效較小。

  於是為求綁得更緊,今年遂有了“一階段投票”的設計。明年1月12日是臺灣“立委”改選,根據選舉制度,這次投票將有兩張選票,一張是候選人票,一張是政黨票;此外在“公投”問題上,則有民進黨的“討黨産”票及國民黨“反貪腐”票,意思是説一個投票人進了投票所,一次就領4張票, 雖然對“公投”票可不領或只領一張,但這種情況肯定不會太多,絕大多數都會領4張,於是在投票時就很容易投錯票箱。但儘管各方對此多表反對,認為選舉及“公投”的票應分開,但民進黨卻仍堅持到底,那麼,他們到底在打什麼算盤呢?

  文章指出,(一)乃是一階段投票,可以提高“公投”票的投票率,也可以把諸如“討黨産”這種問題搞到投票的那一瞬間,讓人民對國民黨的痛恨再度浮起,從而即可使民進黨的得票增加。

  (二)“一階段投票”容易投錯票箱,它規定投錯票箱也算有效,這意謂著到了選舉時,除非所有的票全部開完,把投錯的票也重新計算歸類,否則即不可能出現選舉結 果。以前臺灣選舉,到了晚間7、8點,大體的結果就已出現,而若改“一階段投票”,則可能到了晚上10至11時都還不一定有結果。當投開票和計票已被搞得 如此複雜與冗長,當然也意謂著選舉舞弊的空間和時間也告增加。

  文章認為,“公投綁選舉”和“一階段投票”這種極瑣碎、但也極權謀的政治操作,臺灣之外的人看得一頭霧水,但民進黨樂此不疲,其實仍是“為求當選而不擇手段”的延伸。把不是問題的問題搞成大問題,把可以簡單化的問題故意複雜化,目的沒有別的,就是為了贏而已。也正因為民進黨在“一階段投票”上惡搞,藍色執政的18個縣市遂決定自己用“二階段投票”,問題在於只要少數縣市“一階段投票”,投開票的時間就會拖延,而只要拖延,就有選舉舞弊的空間。國民黨最近已在訓練萬人監票隊伍,這已顯示出明年的“立委”及“總統”選舉,誰也不敢拍胸脯説不會爆發嚴重的衝突。

  11月16日,一天之內臺灣出現兩宗對選舉影響極大的事件。高雄市長選舉無罪,顯示出臺灣這個地方,只要選舉靠著不擇手段選贏,法律就會站到你這一邊。而“一階段投票”問題,則顯示臺灣選舉的不擇手段已到了何等程度。臺灣以民主而沾沾自喜,其實則是臺灣式的民主,除了選舉之外,已別無其他價值。臺灣別的政治創意沒有,但在不擇手段上卻招式變化無窮。臺灣式的不擇手段之選舉政治,不正值得作為民主政治教科書裏的反面教材嗎?

[責任編輯:張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