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圈的灰色地帶不能缺少監管的陽光普照
連日來,崔永元怒懟范冰冰一事持續發酵。除了沸沸颺颺的個人恩怨,令人咋舌的天價片酬,明星涉嫌通過“陰陽合同”公然偷稅漏稅等行業內幕也隨之浮出水面,成為引爆輿論的焦點。昨日,國家稅務總局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調查有關影視從業人員簽訂“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6月4日《澎湃新聞》)
雖然目前事情尚未有明確結果,但是明星逃稅並不是無中生有的事情,之前的毛阿敏和劉曉慶就是前車之鑒,而今更加崔永元的爆料,娛樂圈逃稅並不是一個人的行為,而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現象,這一現象就暴露出相關監管的缺失,明星採用陰陽合同逃稅,但是監管卻不能搞陰陽,應該積極採取措施,完善監管,加強法治,堵住明星逃稅的漏洞。
個人所得稅作為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稅種,本身就具有“收入越高、交稅越多”的再分配效應,依法納稅的公民的基本義務,對於明星而言,更是基本守則,可是卻有一些明星在具體工作中,想盡千方百計偷稅漏水,明修棧道暗度陳倉,陽奉陰違,由於明星片酬畸高,一直處於財富金字塔頂端,一旦偷稅漏稅往往數額巨大,給國家稅收帶來嚴重損失,不僅嚴重損害著法制威嚴,也損害著社會公平,是對國家分配製度的公然侵蝕。
陰陽合同就是這樣,它是一種典型的偷稅漏稅手段,明星通過和劇組簽訂兩份合同,約定兩組片酬,一份金額較小的“陽合同”用於向主管機關備案登記納稅;另一份金額較高的“陰合同”則實際約定雙方交易價格,這種方式嚴重違反著法律規定。
根據《刑法》第201條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也就是説,明星偷稅漏稅已經不僅僅是道德層面的問題,而是一個法律問題,需要依法進行調查核實,並且依法做出處罰。
明星偷稅漏稅,也暴露出相關監管的滯後或者缺失,因此,對於明星偷稅漏稅,監管不能後知後覺,應該將監管的關口前移,從一而終地保持高壓態勢,不能時緊時松,不能陰陽不定,一方面加強對明星納稅情況的評估和調查,充分掌握明星的納稅情況,建立完善的納稅檔案,對高收入和高風險人員實施重點監控。另一方面,適時公開明星納稅資訊,通過輿論關注,形成群眾監督,不妨借此機會對娛樂圈納稅情況進行一次“大檢查”,大整治,清除痼疾。另外,將納稅情況納入明星徵信系統,一旦發現偷稅漏稅現象,不僅要依法追究相關明星責任,還要列入誠信黑名單,採取措施限制其演出活動,甚至終止其演藝生涯。通過這些維護稅法威嚴,維護社會公平。(台灣網網友: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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