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底,廣東佛山順德的黃伯因病去世,子女在料理身後事時發現。保姆陳女士多次轉移父親存款共70多萬元。但照顧老伯多年的陳女士卻堅稱:錢是老人贈予。(據7月3日大江網報道)
老人去世之後,子女發現鉅額存款或者財産“歸了”保姆,類似的事情並不是第一次發生。
依據以往的案例以及法律規定,除過老人確實立有合法遺囑等情況,保姆很難自證老人贈予財産。畢竟,子女才是老人財産的合法繼承人,除老人去世前完全自願贈予,保姆無權繼承老人財産。
這也是順德這位保姆最終被認定“無合法憑據,贈予理由不成立”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因此,類似案例給予我們的第一個警示在於:遺産分配,遺囑優先,其次是法定的繼承權順序依次分配。立遺囑完全按照自己的意願分配遺産,這是最好的方式。因此,我們有必要改變固有思想,積極主動地去立遺囑,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爭議。
比如順德這位老人,其第一次是主動陪保姆到銀行,將錢轉賬給保姆的。雖然不排除借的可能,但老人明顯也有將錢直接贈予保姆的可能。但因為沒有遺囑等憑據,所以無以證明。
當然,類似事件的第二大警示在於:目前,我們國家的養老方式多樣,但養兒防老依然是重要途徑。而且其他不管任何養老方式,都無法替代子女在感情、精神上對老人的贍養、呵護與慰藉。做為子女,平時要盡最大的可能,去照料、愛護、關懷老人,不能等到老人傷了心,將遺産交給了旁人,才想起來自己有繼承權。要知道,與繼承權對應的還有義務,即子女等贍養與照料老人的義務。
老人去世後,大量財産“跑到了”保姆賬上。保姆可能是侵佔,但也不排除她對老人悉心照料,老人生前受感動決定贈予錢財。但不管是哪一種情況,都不能游離于合法遺囑與繼承權的法律規定之外。類似案例近年來的多發,對老人、保姆以及子女等來説,無疑又都是一個極大的法律警示,當然也是一個孝道警示!(台灣網網友:劉鵬)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責任編輯: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