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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新“條例”到底“箍”住了誰?

2017年04月13日 16:54: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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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産黨工作機關條例(試行)》(下簡稱《條例》),黨中央出臺新“條例”是規範黨的工作機關設立、職責和運作的基礎主幹黨內法規,是繼黨組工作條例、地方黨委工作條例之後,加強黨的組織制度建設的又一重要成果,對於夯實黨執政治國的組織制度基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高黨的領導水準和執政水準具有重要意義。中央提出有關部門要抓好督促落實,適時對《條例》實施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確保各項規定要求落到實處。(《人民日報》04月13日01版)

  《條例》對黨的工作機關的設立、領導機構和決策形式、工作規則等進行一次全面規範。在當今社會新形勢、新變化、新任務中,《條例》的出臺進一步深入貫徹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高標準地提高了相關工作部門的領導能力和戰鬥力,避免一些利用職務便利出現的“腐敗問題”,也可以説是新時代黨中央對各級黨委工作機關領導重新量身打造新“緊箍咒”。

  中央發佈新“條例”共有六章,三十條規定,有部分網友提出“緊箍咒”《條例》到底“箍”的是哪方面呢?那我們就來看看:

  第一,“條例”對象範圍更廣: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黨的工作機關,辦公廳(室)、職能部門、辦事機構和派出機關。黨委直屬事業單位、設在黨的工作機關或者由黨的工作機關管理的機關。

  第二,“條例”原則更合理:堅持“六項基本原則”1、堅持加強黨的領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2、堅持黨的政治路線、思想路線、組織路線、群眾路線;3、堅持貫徹民主集中制,增強黨的團結統一和機關工作活力;4、堅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確保黨的各項工作協調一致、協同推進;5、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依照黨章黨規履行職責;6、堅持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支援同級國家機關和其他組織依法依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條例”機構置更明瞭:黨的工作機關的領導機構一般由正職、副職、派駐紀檢組組長或者紀工委書記及其他成員組成。機關正職由上級機構領導成員兼任的,可以設常務副職,協助其處理日常工作。黨的工作機關不設正職領導助理,一般不設秘書長。確有必要時,經黨中央批准,黨中央職能部門可以設秘書長。

  第四,“條例”總體思想更堅定:黨的工作機關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按照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機關黨的建設和隊伍思想政治建設,教育引導黨員幹部堅定理想信念,強化宗旨意識,始終保持對黨的事業、對黨中央的絕對忠誠,自覺踐行“三嚴三實”要求,在守紀律、講規矩方面作出表率。

  第五,“條例”決策部署更民主:凡屬本機關重大事項,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根據集體決定和分工,勇於擔當,敢於負責,切實履行職責。黨的工作機關領導班子應當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模範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堅決維護黨的紀律,推動形成風清氣正、幹事創業的良好環境。

  第六,“條例”監督問責更細化:黨的工作機關接受黨委的全面監督,每年至少向黨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況報告,遇有重要情況及時請示報告。應當自覺接受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及其派駐機構、黨委直屬機關紀工委以及機關紀委的監督。應當自覺接受黨內監督和群眾監督。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如實向黨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述職述廉述德,接受組織監督。定期對所屬工作機關履職情況進行檢查考核,考核結果在一定範圍內通報。對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中央新“緊箍咒”再次“箍”住了領導“權責”平衡,明確了各級黨委工作機關領導機構設置、職能職責、監督問責等問題,做到定位準確、權責一致,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確實對機關領導起到規範作用。筆者認為,但僅靠新“緊箍咒”來“箍”還不夠,還是需要黨委和黨的各級工作機關領導把權力管到位,管到邊。領導幹部們還要加強自身修養建設,嚴以律己,自覺嚴格執行“條例”相關規定,在全國上下努力營造積極向上、風清氣正、乾乾淨淨的良好發展環境。(台灣網網友:韞樂兒)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責任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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