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用輿論綁架法律

時間:2015-12-10 18:28   來源:台灣網

  最近河南大學生閆某因為掏鳥窩抓了16隻鳥被判刑十年半的消息在網路上被炒得沸沸颺颺。對於此事,大多數網友認為法院量刑過重,要求法院改判之聲甚囂塵上,連不少媒體也紛紛起鬨,質疑法院的判決,不少人還拿出某某貪官因為貪污被判十年,某某人因為搶劫強姦被判六年與之相比,認為大學生僅僅掏了鳥窩就被判10年太過冤枉,認為其社會危害性遠遠比不上貪官。一時間眾説紛紜。

  我們首先要澄清的是,抓16隻一般的鳥當然犯不著判這麼重的刑,但是,閆某抓的可不是一般的鳥,警方調查稱,16隻鳥都是燕隼,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這可就不是鬧著玩的。因為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隼(所有類),6隻到9隻就是情節嚴重的,須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0隻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所以説按照法律判這麼嚴重的刑,從法理上來説是沒有問題的。

  再者,有網友認為大學生不懂什麼鳥燕隼,也不知道其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當然,如果是這樣,那也是情有可原的,法院也不會判這麼重。但是,辦案檢察官指出,被告人閆某是“河南鷹獵興趣交流群”的一員,曾網上非法收購1隻鳳頭鷹轉手出售;被告人在網上兜售時特意標注資訊為“阿穆爾隼”;此外,被告人王某家是養鴿子的。因此,閆某應該知道自己抓的是燕隼,這説明其主觀上是有故意的。至於網友説他可能不知道燕隼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那不是不構成犯罪的理由,不能因為不懂法犯罪就可以原諒,古代的不知者無罪不適用於現代法律。

  綜上所述,法院的判決細細分析起來其實並不是沒有道理,並不是法院枉法,而是網友和部分媒體人過於無知,媒體在既不了解案情和相關法律的背景下就盲目地下結論,部分媒體還採用了類似標題黨的方式大肆渲染,讓不明就裏的網友也跟著起鬨,形成了巨大的輿論效應,妄圖施壓法律改變判決結果,誠然,大學生的一次錯誤就給自身帶來了10多年的牢獄之災,的確令人同情,但是我們不能因為同情就去施壓法律,這樣不僅會引來更多的爭議,從長遠來看還會動搖人們對法律公正的信任,讓人們失去對法律的尊敬之心。

  在現代這個時代許多人都會講自由表達的權利,誠然強大民意輿論有時候的確會起到促進社會風清氣正的作用,起到促進社會進步的作用,諸如揭發貪腐、市政決策等方面。但是如果不恰當地運用輿論力量也會帶來不少的麻煩,本次事件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還有許多案件法院還沒有給被告的行為定性定罪,媒體就忙著聲討定罪,給法院判決帶來極大的干擾和社會壓力,這些都是不利於法律的公平公正。所以説,就讓法律的歸法律,媒體的歸媒體,別再用輿論去綁架法律。(台灣網網友:侯宇浩)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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