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抗家暴中的正當防衛也是一把“雙刃劍”

時間:2015-03-05 16:37   來源:台灣網

  3月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我國第一個全面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導性文件——《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應當充分考慮案件中的防衛因素和過錯責任。對正在進行的家暴採取制止行為,只要符合刑法規定的條件就應當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屬於防衛過當的,應當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據2015年3月5日《京華時報》)

  據全國婦聯統計,全國2.7億個家庭中,有30%的已婚婦女曾遭受家庭暴力。2004年以來,婦聯受理家庭暴力投訴量每年都在4萬至5萬件左右。目前,全國有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臺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但由於沒有國家層面的專門法律規制,導致家庭暴力的防治工作缺乏力度,家庭暴力事件頗發,社會危害性加劇。

  我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旨在授予公民對那些對國家、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個人合法權益形成緊迫威脅,國家公力來不及予以及時制止,而又可以用防衛手段制止的犯罪違法侵害行為的防衛權,以避免或者減輕國家、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遭受非法侵害的損失。

  《意見》所説的“家庭暴力犯罪”,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及具有監護、撫養、寄養、同居關係的共同生活人員之間的暴力犯罪。家庭暴力是強勢一方對弱勢一方的非法侵害,有較強的隱秘性和殘酷性,社會危害性極大。《意見》將反家暴行為視為排除犯罪性的行為,明確在為反抗、擺脫家庭暴力而傷害、殺害施暴人構成犯罪的案件中,抵抗家暴殺人可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屬於防衛過當的,應當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對家暴受害者基本人身權利有力保護,更是司法公平正義的彰顯。但是,抵抗家暴中的正當防衛也是一把“雙刃劍”,謹慎操用方見其效力。

  正當防衛是公民的一種權利,任何公民在面對不法侵害發生時,都有權利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損害,以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免受非法侵害。對於婚姻、家庭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司法機關依據我國刑法關於“正當防衛”規定的要件,結合《意見》精神,充分考慮案件中的防衛因素和過錯責任,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定罪處罰,這是對被施暴者合法權益的現實保護,但絕沒有鼓勵奮起反抗採取以暴制暴的方式以擺脫家庭暴力之意,這是必須首先要明確的。

  同時,反抗家庭暴力並非都屬正當防衛。依據我國刑法第20條的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行為。這表明,正當防衛必須具備以下連續性的條件:一是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二是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三是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四是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五是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損失。只有五個要件同時具備,正當防衛才能成立。

  而且,根據刑法第20條第3款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顯而易見,只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才是刑法所規定的正當防衛中的“犯罪”的本質特徵,對不具備這一特徵的犯罪進行正當防衛則是違法的。比如,施暴者並沒有實行暴力行為,只是一般地打一巴掌,煸一耳光,擊一拳,被害者就將其殺死,或者被施暴者明知正面反抗不過,而採取趁施暴人打累了、睡著了的情況下,突然對其進行打擊,斃其生命,這都不屬於正當防衛,而是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家暴受害者有權不可任性,權利的捍衛必須建立在學法、知法、尊法、用法的基礎上,在遭受家庭暴力、人身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時,應善於通過家庭、社會、行政、法律等多種渠道維護合法權益。畢竟,正當防衛不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後手段。(台灣網網友:徐雲鵬)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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