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幾十名殘疾下崗工人聯名舉報,溫州發生的一起法院“一事二審”案件,是導致他們下崗的緣由。2009年9月,瑞安鴻銳集團公司董事長王某和溫州一傢俬人擔保公司的人到瑞安市華寶包裝材料有限公司(簡稱“華寶公司”),要求華寶公司為鴻銳集團向擔保公司的2300萬元借款擔保。當時出於對鴻銳集團的信任便簽了章。後來王某因債務纏身而出逃境外。2012年5月,擔保公司因未收回借款將王某告上溫州鹿城法院,並將華寶公司列為被告之一。而中院終審裁定後不久,擔保公司把華寶公司作為單獨被告,以同樣事由向鹿城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不顧“一事不二審”的原則,查封和凍結了華寶公司財産。(7月9日 新華網)
首先,人們不得不質疑,是公法還是私法?是不是在為某些人開小灶?人民法院慎用財産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在本案中形同虛設。
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強調:“要實現‘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各級法院要把每一個案件審理好,尤其是對當前社會關注的一些複雜、疑難、敏感案件,各級法院更要審理好。一個具體案件對當事人來説,直接關係到權益的實現,萬分之一的錯案,對當事人來説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不難理解,幾十名殘疾下崗工人聯名舉報的溫州法院“一事二審”案件是導致他們下崗的緣由。
日前,溫州中級法院院長徐建新在談到“金融審判”表示:在當前擔保風險鏈快速傳導放大的形勢下,人民法院應慎用財産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對擔保涉訴企業多用調解、和解手段。徐建新指出,擔保鏈的風險不能單純依賴司法程式去化解,更需要司法程式外去化解。校正一個法律關鍵問題,涉及財産保全的案件,一定要慎用再慎用。
然而,在本案中,大家卻看不見 “法律慎用”原則,鹿城法院罔顧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二審駁回的事實,再次受理此案,並迅速凍結華寶公司的資産,導致華寶公司直接陷入經營困境。一家為殘疾人福利的民營企業,就因為一個“財産保全”遭受到了滅頂之災。
正如本案中的華寶公司,作為擔保人,同樣受了王某的騙,也是受害者之一。作為“擔保人”的華寶公司在第二審中何以輕易成了單獨被告?法院在裁判過程只要讀懂“慎用”,如果考慮到一個好端端民營福利企業的利益和生存,則不會輕易做出無期徒刑的裁定,甚至把一個企業逼至破産倒閉的困境,導致無數人下崗和失業。
就律師的話來説,按照“一事不二審”的司法原則,法院不應該再受理原告以同一事由提起的訴訟;且在刑事案件尚未偵查結案、民事責任還不清楚情況下,就查封凍結企業財産,導致企業無法經營和企業職工失業,既違背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也不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儘管如此,華寶公司職工代表依然堅信,浙江省、溫州市各級人民法院會以公正立公信,會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會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人民感情、損害人民群眾利益。這是多麼樸素的願望,卻在不斷地校正我們的公正與正義。
值得提醒的是,當司法人員在面對一個擁有幾百名員工和幾十名殘疾人的民營福利企業時,而且在案情還不明瞭的情況下,“法律天平”一旦傾斜,其中一方或許暫時得利,卻把另一方逼上了絕境,如此有失公正、有顯公平、有損正義的“裁判”,即便不遭到人民的淘汰,最終必然自己把自己給淘汰。(台灣網網友 熊傳東)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