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國內職業打假人和法律界高度關注的、全國首例電視臺因發佈虛假醫藥廣告被檢察院指控構成虛假廣告罪案,6月中旬在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重慶萬州區廣播電視臺、該臺廣告中心主任向裕新、該臺廣告業務員王勇、廣告主徐文的行為構成虛假廣告罪。(6月29日《中國青年報》)
據檢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1年,重慶萬州區廣播電視臺違反國家規定,多次在該臺的綜合頻道、旅遊頻道等多個頻道播發多個虛假藥品廣告,多個廣告都有違法行為,兩次受到重慶市工商局萬州分局的處罰。隨後,該臺繼續播放虛假廣告;向裕新作為重慶市萬州區廣播電視臺廣告中心主任,明知存在虛假廣告宣傳,仍簽播。據悉,作為媒體機構,從單位到執行部門、個人,因播放虛假廣告一律被控有罪,該案已在全國創造了多項“第一”,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在我看來,此案警示意義重大,可能由此拉開消費者以刑事手段維權的大幕。
長期以來,氾濫的虛假廣告讓老百姓真假難辨,深受其害,嚴重危及群眾的生命健康。特別是打開電視,到處充斥著令人噁心、充滿欺詐、吹得天花亂墜的醫療廣告。 “由於虛假醫療廣告、誤導等方面的原因,我國每年大約有250萬人吃錯藥。目前醫療廣告違法違規的現狀已經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在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對虛假醫療廣告氾濫、誤導群眾就現象給予了強烈抨擊。值得思考的是,近年來有關部門也曾採取許多措施對違法廣告行為予以打擊,以前是5部委聯合治理,後來是10多個部委上陣,但從實際效果來看,虛假廣告卻勢頭不減。很多地方電視臺對非法醫療藥品廣告的播出,仍然有恃無恐。原因何在?在我看來,這與我國在虛假廣告上處罰力度過輕、執法不嚴有關。“違法成本”過低導致虛假廣告盛行。
雖然,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違法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然而,在實踐中違法廣告者眾而真正因此被判刑和處罰者少。雖然在以往一些虛假廣告案中,也有一些發佈虛假廣告的廣告主受到處罰,但發佈虛假廣告的媒體及其從業人員卻很少受到追究。這從該案被稱為“全國首例媒體被控虛假廣告罪案”可見一斑。執法的不嚴讓法律規定成為觀賞性條文,執法的縱容更助長了虛假廣告者的囂張氣焰。特別是由於發佈虛假廣告的媒體及其從業人員卻很少受到追究,他們對廣告真實性的審查義務形同虛設,直接導致虛假廣告的氾濫。在民事方面,《廣告法》雖規定,違法廣告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停止發佈、沒收非法所得、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以消除影響,還有處以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然而,與利潤相比,這個“成本”並不算高,廣告費一至五倍的罰款對於違法廣告的受益人來説,簡直是“小菜一碟”。而且這筆錢早就加到成本裏了,由消費者埋單,“羊毛出在羊身上”。
從電視臺發佈虛假醫藥廣告被控有罪一案,我們看出有關部門治理虛假廣告的決心。如果有關部門多抓幾個如萬州區廣播電視臺這樣的虛假廣告典型,不信那些虛假廣告者還敢讓老百姓“吃錯藥”!(台灣網網友 孫燦金)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