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的手段嚴懲腐敗

時間:2012-03-06 16:26   來源:台灣網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3月5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作政府工作報告時提出,加強廉政建設,深入開展反腐敗鬥爭,紮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各項長期性、基礎性工作,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堅決查處各類違紀違法案件,嚴厲懲治腐敗分子。(3月5日《新華網》)

  反腐敗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孟德斯鳩在其傳世名著《論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使用權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堅決查處各類違紀違法案件,嚴厲懲治腐敗分子”,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吹起了反腐敗鬥爭的“衝鋒號”。堅決查處各類違紀違法案件,嚴厲懲治腐敗分子是關係國家發展全局、關係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關係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問題和緊迫任務。堅決查處各類違紀違法案件,必須讓權力在陽光下運作; 嚴厲懲治腐敗分子,要善於用法律的手段控制腐敗行為。因為法律才是治理腐敗行為的邏輯起點。

  首先,“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形同虛設。”法治社會的基本特徵之一是社會對法律的普遍信仰。查處各類違紀違法案件和嚴厲懲治腐敗分子,靠法治。憲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根本體現,一切政黨、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一是該立法的立法,該建制的建制,做到有法可依。二是注意法制的配套建設,力求條文的完善、科學。三要從控制的效果出發,處理好“法律與紀律”以及“輕重罰則”的關係。法律和紀律是互補的,但兩者對行為的控制效果是不同的。當紀律對某一行為難以控制時,要及時的上升為法律加以調整。針對一種行為是用輕罰還是用重則,要看哪種罰則對該行為的控制效果好。

  其次,“政府要在法律的約束下依法行政”。政府需要法律來為其權力設定邊界。正如詹姆斯?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中所言:“如果人人都是天使,那麼就不需要政府。如果政府是天使,就無需對政府實行內部和外部控制。而在構建一個由人來統治人的政府時,最大困難就在於,你必須首先讓政府有能力控制受它統治的人,其次是,強迫政府控制自身。”事實上,“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從事物的性質來説,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堅決查處各類違紀違法案件和嚴厲懲治腐敗分子,行政權必須受到監督和制約,這是現代法治精神的內在要求。

  第三,用法律促進社會管理的法治化。法治社會是社會管理的重要價值目標。“法律本身雖不能直接創造財産,但是可以通過確認和保護財産來激勵財富的創造。”法治是現代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良好的法治環境是實現社會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的堅定基石。堅決查處各類違紀違法案件和嚴厲懲治腐敗分子,主要是公權力邊界和私權利保護,即對政府等公權力機關而言,“法無明文規定即禁止”,公權力要受到法律制度的規範和制約;對民眾的權利而言,“法無限制即享有”,尊重與保障人權。

  當然,用法律手段查處各類違紀違法案件和嚴厲懲治腐敗分子,並不是説法律是查處各類違紀違法案件和嚴厲懲治腐敗分子的惟一手段。法律也只是人類依靠自身的理性和智慧為規制自我及其關係而創制的制度,只不過是迄今為止人類為世俗社會所能設計的較為完善的制度而已;有時,這種完善的制度和嚴密的程式卻成為不當行為得以正常實施的正當理由。畢竟,法律不是萬能的,“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用法律手段查處各類違紀違法案件和嚴厲懲治腐敗分子,既要堅決懲治腐敗又要有效預防腐敗,既要堅決糾正不正之風又要重視解決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台灣網網友:陸冠京)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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