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中央綜治辦、公安部等八部委聯合下發通知,部署從現在起至2012年年底,在全國聯合開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專項行動,提出到2012年年底,我國城市街面力爭實現無流浪未成年人。(2011年12月27日《新京報》)
對於流浪乞討兒童來説,過去的2011年註定是充滿溫暖和感動的一年。年初,發端于微博的“隨手拍照解救乞討兒童”風起雲湧,吸引傳統媒體和公安部門的跟進與關注,一大批被拐兒童重獲新生;歲末,八部委又聯合開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專項運動,嚴厲打擊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違法犯罪行為,幫助流浪未成年人順利得到救助保護。
“年底基本實現城市街面無流浪未成年人”,是一份時間表,更是一樁軍令狀,彰顯了政府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最大限度減少未成年人流浪現象的信心和決心,值得期待。不過,解決流浪兒問題,治標更要治本。既推動流浪兒消失于街面,更要關心他們有沒有回歸於家庭,融入到社會;既安排流浪孩子返鄉上學,更要注重建立長效救助機制,避免二次流浪。
研究表明,許多流浪兒童來自中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村居多。除了被拐賣、脅迫外,造成流浪的原因還包括經濟貧困、生存條件惡劣、家庭結構不完整、家庭教育方式不當等,而這些都指向一個社會要素——“家庭”。有學者指出,“兒童街頭流浪乞討,家庭應負第一責任”。據分析,三類家庭最容易導致孩子流落街頭:一是家庭功能不健全或基本喪失的家庭,包括父母離異、父母雙亡、父母單方或雙方犯罪、家有病殘者等;二是童工家庭,兒童過早地從事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的經濟活動;三是教子無方、存在暴力的家庭,許多父母對學習不好的孩子採用棍棒教育的方式,使孩子離家出走逃離恐懼。
在外人看來,回家,應該是流浪兒童最好的歸宿。但如果家庭養育模式失靈,缺乏親情和溫暖,註定是只能成為其流浪途中的“驛站”,而非遮風避雨的“港灣”。民政部門統計資料顯示,在我國每年15萬人次的流浪兒童中,有40%左右有兩次以上的流浪經歷。
接送流浪兒“回家”,更要幫其“安家”。全社會還需從重樹家庭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入手,給他們提供兩個溫暖的“家”。
一個是親情融融的個體“小家”。《兒童權利公約》指出,家庭環境最有利於兒童成長。因此,讓流浪兒童回歸主流社會,還要在家庭中實現。首先,社區、婦聯、學校、團組織等機構要加強對家庭的干預,通過到府調解、做思想工作,盡可能減少家庭解體,制止家庭暴力;其次,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據調查,80%以上的流浪兒童來自偏遠的農村地區。以社會福利的陽光雨露,滋潤貧困家庭的乾涸土壤,有助於更好地呵護祖國花朵。此外,落實就業創業幫扶措施,讓中西部農村剩餘勞動力更多地在家門口找到工作,“孩子在,不遠遊”,從而有時間、精力去扮演好為人父母的角色。
另一個是暖流涌動的社會“大家”。對於家庭功能完全缺失的家庭,政府和全社會要主動承擔更多的責任,讓孤苦無依的孩子感受到家庭般的溫暖。當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亟待做到“三個轉變”。一是變“自願救助”為“主動救助”,通過宣傳救助服務政策,社工、志願者一對一勸導救助等途徑,讓流浪兒童從內心裏配合救助;二是變“簡單護送”為“回歸安置”,根據流浪未成年人的個體特點和家庭監護情況,採取護送返家、委託監護、家庭寄養、社會代養的方式;三是變“輸血性救助”為“造血性幫助”,從簡單的生活照顧過渡到恤幼育人,提供必要的文化學習和技能教育,幫助其自強自立,早日融入社會、服務社會。。(台灣網網友:張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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