産假多出8天還應抓制度落實

時間:2011-11-22 16:06   來源:台灣網

  11月2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意見稿規定,將産假由90天增至98天。女職工生育或流産的,其工資或生育津貼及生育、流産的醫療費用,所在單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據11月21日新華社)

  將女職工的産假由90天增至98天,細化女職工流産假期……對女性來説,無疑是一項很好的政策。這是以一種更加人性化、制度化的方式來確保育齡婦女的身體健康,保護她們的合法權益。

  其實,以往實施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勞動保護法》中對女性的勞動保護權益也是做了詳盡的規定,但是,往往法律很豐滿、現實很骨感。再詳盡的保護規定,一旦碰觸到現實的土壤,就會顯得蒼白無力。

  身邊不乏已經開始生育的女性朋友,可是到底女性的權益到底能否得到很好的保護,是否能夠嚴格按照法律來執行,關鍵要看她們所就職的單位。一般説來,政府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國企、外企職員對女職工的保護都比較到位;而民企員工的女職員這些權益卻難以得到保證。

  筆者一位在外企就職的同學,生育期間所獲得的工資加生育保險金大約達到了4萬元,是一位在民企工作的同學的四倍。而據我所知,在民企工作的育齡婦女,由於單位不給投保或者拖延投保,生育期間一分生育保險金都拿不到的也不在少數。所以,即將出臺的《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關鍵還是要抓落實。

  首先,要對不給女職工投保、拖保的企業主一定的經濟制裁、法律處罰。不能讓他們想投就投,不投就拉倒。此番,《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中提出,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將依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或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但是具體怎樣處罰,罰款具體數額是多少?依法處分的力度又是怎樣,需要有一個明確的法律規定並有制度保障。這方面,法院要像抓老賴一樣對企業主進行制裁或者將其罰得傾家蕩産。

  其次,對於育齡婦女的投保問題,國家也需要給予一定的補貼,不能把所有的包袱都甩給企業。例如,新加坡在婦女生育期間,工資成本是由政府支付的;法國在婦女生育之後會支付一部分生育津貼——當然,這部分津貼富人們是完全沒份兒拿的。

  據人保部的統計數據顯示,目前,民企吸引了全國大約90%的就業,也就是説,大多數育齡婦女還是就職於民企。保障這部分婦女的權益,政府、法律一定要給力,否則,多處8天産假又能怎樣?對某些女性來説,還不是那抓不住摁不住無根的浮萍?(台灣網網友:陳小二)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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