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寂”一年有餘的電動自行車行業再生“波瀾”。昨天,記者了解到,國家公安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等四部委日前聯合下文,要求整改當下電動自行車産業,限期淘汰在用“超標”車。在用的“超標”電動車要通過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進行淘汰。(5月30日《京華時報》)
對於限期淘汰“超標”電動車之舉,各界聲音並不十分統一。一者認為目前超標電動車存在出多問題,比如安全隱患,擠佔公共交通要道,有媒體近日報道,2009年,電動車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數約3600余人,相比2004年增加了約6倍。另一方則認為所謂“超標”本身就不合理,四部委制定的規定認為電動車不能超過20公里,然而許多人都不認同這一數據。
雙方為何存在爭論?真正的原因在於各方對電動車管理標準無法達成共識,但電動車帶來的問題又在不斷加劇。是否“超標”仍舊依據的是1999年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這一齣臺12年的舊標準被認為“過時”而呼籲修訂已有經年,但因其中的重量(40公斤)和最高時速(20公里)兩個指標業內爭議較大,數次修訂均未成功。另一方面的現實情況是,大多數電動自行車企業早已順應市場需求而“拋棄”了國標,目前市面上的電動自行車絕大多數都已“超標”。
應該説,電動車的優勢不言自明——電動車能被普及不外乎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公共交通面臨資源嚴重不足的問題,同時社會收入分配不均,這讓人們的出行相對成本過高;另一方面在汽油不停漲價的時代,電動車是方便老百姓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價格低廉、輕便、污染少。因為收入的問題,許多人買不起車養不起車,但由於擠公交卻又過於費時費力,而電動車剛好彌補人們所需,故而風靡于整個社會。有需求就有市場,在需求推動下,電動車自然而然受到普通民眾的歡迎。有數據顯示,目前中國的電動車已超過1.2億,成為僅次於自行車的第二大代步工具。
其實,電動車管理並非無解的問題。考慮到安全問題,一是國家可以制定相應的標準,提高電動車的安全程度,比如説剎車系統;再如速度當然也可以做一定程度的限制,可以參照汽車,不同的路段做相應的限制,而不是限速20公里;二是在電動車上路管理上,電動車需上牌,不遵守交通規則,違反交通規則或出了事故找得到當事人。
有人認為四部委出臺這樣的政策對低收入者極為不公平,為何電動車就不能同汽車一樣上路?電動車上路已成為不可阻擋之勢,行政命令固然可以減少電動車,但這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只有相關部門制定嚴格的標準規範電動車行業,管理電動車,保障車主的正當利益才是根本之道。(台灣網網友:戈海)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