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規定第四部分責任追究第二十五條是這樣規定的:
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錯誤決策由領導幹部個人決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該領導幹部個人的責任。
這條規定十分具體明白,對那些遇事點點頭舉舉手的太平官、好官設置了紅線。黨風廉廉政都知道要抓,都知道效果不理想,這就是和我們的監督不到位有關係,現實中的官本位意識,讓我們一些人自覺不自覺的當老好人,坊間有句灰色笑話,“你不説我我不講你”,這種你好我好大家好的混世態度,研究問題、處理問題時,看領導眼色,隨眾不輕易提出自己的意見,這就讓一些人膽大妄為,有的甚至利用會議研究的形式謀取一己私利,在這種情況下,參與會議決策的人不可能都是阿鬥,只是保護自己,不願表態,跟著大部隊不掉隊,混個安全罷了。
新規定實施後,如果再有這種“好官、太平官”,還敢輕易點點頭、舉舉手嗎?責任追究十分明白,是錯誤的決定,你沒有明確的反對意見,都要受到追究,哪怕你退休!這樣就促使我們的領導班子成員,都負起責任,擔當責任;倒逼他們善於學習,充分調研,聯繫群眾,堅持原則。在遇到一些事情的時候才會有自己的正確態度、才有可能有自己的明確的態度。對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是有力的促進。
新制度的責任追究可造作性、指向性都十分的明白,減少了認為因素,顯示了我們制度反腐的不斷進步。(台灣網網友:肖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