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筆者有關釣魚島一文,曾提及“68年美國趁文革之亂,提出‘臺灣地位未定論’。此後,‘臺獨’運動方形成勢力”。當時,美國政策轉變來之突然,“臺獨分子”一時要提出理論依據自然謬誤百齣。傳統老“臺獨分子”的“民族論”(臺灣人血統混雜,非中國人)與“新加坡論”(臺灣有如新加坡,從來不屬中國版圖)既然經不起推敲,便開始翻查各種概論,試圖為“國家”、“住民”、“文化”、“中國”、“中國人”、“華人”、“鄉土”、“臺灣人”、“政治實體”等等概念開發新定義。
30年來,搞得一天星斗,迄今仍舊在基本定義問題上糾纏不清,甚至最後連自己是什麼人都説得辛苦。西方學子研究社會科學,先從概念著手(而非狹隘的定義),繼而理論,繼而體系。中國人則強調格物、致知、誠意、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格物”,相當西學的初步“概念”,似乎是“臺獨分子”永遠無法逾越的門檻。
為使厘清“臺獨分子”的一些盲點(即他們所執著的“定義”),同時為促進兩岸間的和平發展,筆者早于90/91年之交,分別在臺灣《自立晚報》與香港《大公報》發表《給臺灣地位定位》一文(見最近略加更新後發表的《從國際法角度給兩岸當局建言》)。有趣的是,91年此文發表後,“臺獨分子”便開始斷章取義,動輒抬出本人提出的“政治實體”概念亂作文章。
譬如,最近就再度試圖以“政治實體”名義爭取世界衛生組織的觀察員地位。其實,提出“政治實體”依據,等於強調“臺北政府”既非“犯罪團體”,又非“非法政府”,而是個可以成為國際法主體的“政治實體”,也即是可以受國際法保護的“交戰團體”。“臺北政府”一方面想利用“政治實體”(即交戰團體)地位擴大“國際空間”,另一方面卻強調自己是個與中國無關的“主權獨立國家”。除了表現出知識貧困外,還反映出其求權利、避義務的小心眼。
談及“定義”,“臺獨分子”最拿手的招數就是:據政治學概論,“具有人民、領土、政府、主權四大要素者便形成國家”,“中華民國”四者兼俱,自然是個國家。“臺獨分子”的盲點在於,該政府早于45年內戰爆發後便受到挑戰,而後退守臺灣。只要內戰未決,勝負未定,不論哪個交戰政府受到國際社會承認為中央政府,兩交戰政府的最終地位均處未決狀態,除非,一方制服另一方;或者,雙方簽訂和約宣佈統一;或決定互相承認、各自獨立(如捷克與斯洛伐克)。“民進黨政府”的辦法是:不求改善和平環境,藐視對方的存在,圖借外力解套,自以為實力是加上美國的總和。險且惡!
“臺獨分子”接著會説:“多年來,除了58年,兩岸幾乎沒有什麼交戰,怎麼能説是內戰未決呢?”殊不知,每當“臺北政府”搞些小動作,北京政府就得採取點軍事行動,目的即在於提示內戰未決狀態。此方動作越大,彼方反彈越烈。換言之,維持現狀(指“兩國論”之前的狀態),大家相安無事;輕舉妄動則不僅招惹理論的批判,甚至導致武器的批判。
還有些“臺獨分子”會強調,49年大陸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而臺灣有個中華民國,不是“一邊一國”又是什麼?問題在於,中共改變國號目的僅僅在於強調新政府的新內容,改變國號為國際上常見行為,既不表示重新建立國家,也不意味存在數千年的中國需要重新建立,更不會為了改變國號喪失或增加任何權益。就主權權益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還不曾放棄過國家統一的主張;至於《中華民國憲法》,也明文規定其領土範圍及于中國大陸。民進黨口口聲聲“民主法治”,實際上卻是無視民眾安危、知法犯法。
總而言之,拘泥于狹隘定義的人,多有視野局限于自己肚臍眼的毛病。離奇的是,近來也有若干大陸的“哈美派”跟著幫腔,他們關心的問題大概不是“臺獨分子”思想牽強、貧困與否,而是“臺獨分子”袋裏還兜著多少可供提取的碎銀子。(文/俞力工)
(以上文章僅代表網友個人觀點,不代表台灣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