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互聯網廣泛普及,移動互聯網更是塑造了全新的社會生活形態,網絡空間已成為人們生活的“第二空間”。隨著網絡發展,一些不法分子也開始利用網絡的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點,將網絡作為一種新的違法犯罪平臺,現實社會中的犯罪行為逐漸向網絡滲透。近年來,網絡犯罪案件大幅上升,治理網絡犯罪已成為迫在眉睫的問題。
網絡犯罪尤其是新型網絡犯罪行為層出不窮,使得原有的法律難以對其進行有效預防和制裁,特別是網絡犯罪的刑法治理已成為重大的理論和實務課題。在此背景下,2015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多種新的網絡犯罪罪名,這對于治理網絡犯罪無疑具有積極意義。然而,網絡犯罪的復雜性決定了其治理不可能一蹴而就。面對網絡犯罪的新情況、新變化,應進一步加強網絡犯罪理論研究,完善治理網絡犯罪的刑法體係。
當前,我國對網絡犯罪的研究逐步深入,但尚未有效建立起關于網絡犯罪的刑法基礎理論。網絡犯罪在主觀要件、客觀行為要件、共犯表現形式、犯罪停止形態以及犯罪的定量評價等方面,均產生了有異于傳統刑法理論的具體形態。以網絡共同犯罪為例,我國刑法規定共同犯罪需要具備共同犯罪故意和共同犯罪行為。但在網絡犯罪中,共同行為人之間意思聯絡形式多樣化、聯絡主體匿名化、聯絡內容模糊化,很難達到傳統刑法對共同犯罪構成要件的要求,因而給網絡共同犯罪的認定造成困難。再如,對行為社會危害性的評價。由于網絡犯罪的社會聚焦效應,對網絡犯罪社會危害性的評價就不能完全局限于行為人本人的行為,行為人的行為如果在網絡上能夠引起甚至已經引起了其他人的行為,進而造成較大的社會危害,行為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可見,網絡犯罪引發的諸多新問題,已經對現行刑法相關理論造成一定衝擊。
有效治理網絡犯罪有賴于刑法立法的科學性。基于網絡犯罪的特點,我們應從整體上設計信息化時代網絡犯罪的刑法立法體係。比如,不同網絡犯罪類型具有不同特點,有必要在刑法中設置不同的刑法制裁體係。網絡作為犯罪對象、犯罪工具、犯罪空間的共存和融合,對傳統刑事法律體係的衝擊非常明顯,因此也可以思考網絡犯罪刑事制裁的獨立體係和獨立地位問題。我們應當在全面厘清網絡技術因素對刑法影響的基礎上,努力構建適用于網絡犯罪規制的刑法立法體係,確定刑法延伸適用于網絡空間的途徑,推進信息化時代背景下網絡犯罪立法的科學化。
由于網絡犯罪具有新特點、不斷呈現新趨向,而刑法立法相對滯後,很多現行刑法規范很難直接適用于網絡犯罪。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一個行之有效的辦法就是對現行刑法規范進行司法解釋,特別是對常見多發網絡犯罪的罪名適用問題進行司法解釋,以適應網絡犯罪治理需要。當然,在進行司法解釋時需要遵循法治基本原則,兼顧現行刑法規范與新增解釋規范之間的協調。
通過司法解釋治理網絡犯罪,需要從兩方面進行努力。一是刑法術語的網絡化解釋。傳統刑法罪狀表述中設置了一係列刑法術語,如公共場所、公私財物等。這些關鍵術語對于特定刑法罪名的選擇和適用具有決定性意義,可以成為確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基本依據。當前,應結合網絡特點對這些刑法關鍵術語進行解釋,實現相關刑法罪名在網絡空間的有效適用。二是具體犯罪定罪量刑標準的網絡化解釋。在網絡空間中,犯罪行為的方式和侵害對象發生了一定的變化,影響了對犯罪的定量評價,傳統定罪量刑標準有時難以直接適用于網絡空間。因此,應推動傳統刑法罪名體係向網絡空間延伸適用,建立反映網絡空間特點的定罪量刑標準。
(作者為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
《 人民日報 》( 2016年07月20日 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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