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微信公共賬號“娛樂on call”爆料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或將於12月出臺“明星限薪令”,對演員片酬進行限制,此政策在總局已進入內部徵求意見階段。如今,一線明星拍一部劇拿到幾千萬元片酬已經不是什麼新聞。(11月12日《華商報》)
歌星唱一首歌,出場費十幾萬元、幾十萬元的大有人在;影視明星拍一部電影,酬金幾百萬元、上千萬元的不在少數;明星做幾秒鐘的廣告,代言費數百萬元的也比比皆是。明星收入畸高,不僅不利於藝術生産,而且影響收入分配的公平。可見,政府出手對明星薪酬進行適當干預,將明星的片酬等收入降低到一個合理檔次,儘量縮小普通勞動者與明星之間的收入差距,不僅不違背市場經濟原則,而且有助於維護市場的理性。如此,藝術才會更繁榮,社會才會更公平。
毫無疑問,“明星限薪令”不能僅限于片酬,還應包括出場費、代言費等收入。而演員演出環節由文化部門監管,明星代言由工商部門監管,均已超出廣電總局規範的領域。因此,限制明星不合理收入,不能由廣電總局單兵突進,而應加強相關職能部門協調與配合,聯合出臺“明星限薪令”,對片酬、出場費、代言費等收入標準進行限制,縮小收入分配差距,促進有序競爭。
必須正視的是,明星收入畸高,與一些明星道德失范,形成了極大反差。比如,一些明星代言虛假廣告,使消費者被虛假廣告誤導而權益受損;又如,許多明星婚戀觀出現偏差,毫無家庭責任感,頻頻製造桃色醜聞;特別是,明星已成為酒駕、吸毒、嫖娼等違法行為的“高發人群”,有些人甚至把這些醜行看成演藝界的一種“時尚”。種種“星”怪象,腐蝕著人們的靈魂,敗壞了整個社會的道德風尚。
因此,明星要“限薪”更要“尚德”。此前,廣電總局對劣跡明星祭出“封殺令”,便開了個好頭。但規範明星的道德,不能止于“封殺令”。首先,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明星等從業人員的教育和管理,督促他們珍視藝術生命、遵紀守法,拋棄不良生活習慣。同時,應制訂演藝行業道德準則,要求他們嚴以律己,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標準,不能成為站在法律、公德和職業道德監督之上的特殊群體。特別是,對於演藝圈這個傳播“黃賭毒”的重災區,司法機關應予以重點盯防、重拳打擊,提高明星的違法成本。(汪昌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