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馬年春晚舞蹈節目《萬馬奔騰》
儘管馮小剛早已做好心理準備,導春晚無論弄成什麼樣肯定是要挨罵的,自言就當是回饋社會了,但觀眾對2014年馬年春晚的質疑著實來勢洶湧。從宏觀評論馬年春晚今不如昔、語言類節目少且“笑果”差,微觀具象到歌手假唱《倍兒爽》兼抄襲《江南style》到魔術穿幫再到好不容易轉了4個小時的小彩旗,結尾連個鏡頭都沒給,連帶翻出了春晚演員出場費中外有別。
而在一片問責中,聲音最為響亮的無疑是1月31日認證微博“藍鯨財經記者工作平臺”發佈題為《春晚被疑淪為華誼利益輸送大平臺》(亦稱《藍鯨報告》)的文章。文章稱,馮小剛導演是華誼股東,馬雲是華誼兄弟18名發起人之一,新晉主持春晚的張國立是華誼第九大流通股股東,亮相春晚的李敏鎬、姚晨、張靚穎、楊坤、姚貝娜、王錚亮等眾多明星要麼是華誼簽約藝人,要麼是合作夥伴,與華誼有千絲萬縷的關係。“馬年春晚幾乎成了華誼兄弟股東和關係戶的利益輸送的大平臺”。隨後的2月3日,清華大學教授肖鷹發表公開信質疑馮小剛利用春晚暴斂紅利,將馬年春晚蓋成了最大文化爛尾樓。
國家項目?
事實上,關於馬年春晚的討論從年前就已炒得熱熱鬧鬧,不僅因為觀眾對春晚導演換新人的期待,更因為春晚執行總導演呂逸濤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的一句話:春晚被定位為國家項目。
“將一個電視節目提升為國家項目,當然表現了對這檔節目的高度重視。”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張建偉回答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更重要的是還有一些值得追問的問題,如:國家項目是否意味著該節目屬於國家級而區別於各省級電視臺春晚的省級?國家項目是否意味著代表國家的指標性節目,更增加其權威性和壟斷性?國家項目究竟誰才有權審批決議?
資料顯示,國家重大項目主要指國家重大專項、國家科技計劃中的重大項目、中央財政資助的重大工程項目和産業化項目、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中的項目。有據可查的如科技部“十二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973計劃、國家科技支撐計劃等等,都需要提前申請並通過嚴格審查後立項,才能得到由國家財政專項撥款的科研經費。
而從目前來看,“春晚被定位為國家項目”,尚沒有明確具體的解釋。然而不管春晚是否國家項目,不可否認,春晚已變成了燙手的山芋,不論誰做總導演恐都難逃被吐槽的厄運。
利益輸送?
肖鷹在其公開信中直言:“馮小剛這屆春晚毫無疑問是32年來最差的一屆,沒能實現春晚固有的價值,而是實現了華誼的利益。開場短片其實是華誼股東團隊的亮相,《時間都去哪兒了》和零點報時前的《天耀中華》,都是華誼自家藝人。熱炒的韓國藝人李敏鎬,是為華誼公司在2014年規劃他在中國的發展埋伏筆。”肖鷹在公開信中請相關部門對其必須問責。
對馮小剛的質疑本身是值得肯定的,道理很簡單:行使公共權力的行為(包括馮小剛受委託行使公共權力的行為)都是可質疑的。馮小剛的做法是否涉及“利益輸送”,張建偉認為,判斷依據是對於“利益輸送”概念的界定,“這一概念既有某些特定領域如股票行業、招投標領域的嚴格定義,也有一般廣泛意義上的理解,如泛指政治人物利用其職權的影響力,以綁標或其他非法手段,將公共財産搬予私人。”張建偉認為,單就法律嚴格界定的利益輸送行為來説,法律往往有針對性條款;不過,“有的利益輸送還是法律允許的行為,不可一概而論。”
“問責”的前提是有違法亂紀行為的發生,由相關部門對違法亂紀行為追究法律責任,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員王榮利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建議:“這個問題應該換個角度來問,馮小剛是否違約或者是否違法?”王榮利強調還是要用法律思維來看待這個問題,“馮小剛是如何當上春晚導演的,觀眾也沒有看到有所謂的選拔程式。如果馮小剛做春晚總導演是按法律的要求來操作的,假設他與中央電視臺簽訂過一份非常詳盡的合同書,裏面具體規範好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違約的責任是什麼,獎懲的標準是什麼,就能更準地判斷他是否違約。相反如果雙方沒有這樣的約定,違規與否很難界定。”
公私不分?
華誼公司官方在回應“利益輸出”一説時解釋,這種情形的出現是因為“國內一線藝人絕大多數都出自華誼”,馮小剛要“選擇自己最熟悉最信任的相關專業人士來協助分擔”。這種解釋看似合情合理,卻在某種程度上體現出了國人許多作為公私不分的特性。“將公共資源挪為私用或者轉讓為私人利益,如廣受詬病的公車私用就頗為典型。馮氏春晚多名演員與華誼公司存在不可拆分的關係,甚至紅色娘子軍的節目也帶有華誼公司在海南商業項目的廣告性質。這就超越了正常的界限和人們可接受的範圍。”
張建偉認為,要劃清公私界限,首先需要準確定位行為人的公共角色,其次要厘清其行為的公共性質。這種角色和行為的公共性涉及公共資源使用的界限,春晚不能成為某家公司的私家堂會,便是由行為者的公共角色和行為本身的公共性質決定的。馮小剛和華誼公司應當懂得利益規避,他們恰恰是應該規避而沒有規避。
不僅沒有規避,更被質疑“利益輸送、假公濟私”的嚴重性在於,馮小剛受聘于中央電視臺以總導演身份從事的導演春晚這一國家項目活動,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屬於“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我國刑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故意逾越職權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均應受到刑法處罰。
“當然,這其中又存在對中央電視臺如何界定的問題,中央電視臺既有事業單位性質,又有企業的性質,要進一步界定和區分。但無論如何,如果雙方之前有詳細合同約定的話可以起到事前防範的作用。”王榮利説,“這場‘利益門’事件,對所有人都是一個提醒,這樣一個大的國家項目,不能有法律的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