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鐵裏出現一則“艷照門”主角陳冠希代言的某租車公司五年慶的廣告,讓不少乘客“難以接受”。11月29日,上海工商官方微博稱,考慮到市民的感受和地鐵公共空間的特殊性,在工商部門協調下,上海申通德高地鐵廣告有限公司已主動著手撤除。(12月1日《京華時報》)
“艷照門”主角陳冠希近段時期來可謂臭名遠昭,然而一些商家竟然選中他代言廣告,且在地鐵公共場所廣而告之,明顯超越了公德和文明底線,應予以叫停和取締。
地鐵是相對封閉的環境,是一個受眾巨大的廣告發佈地,它與廣播電視不同,廣播電視觀眾可以選擇不聽不看,而地鐵乘客則沒有選擇權,受眾都是被動“閱讀”的。其實即使是廣播電視廣告也應有底線,不能對受眾帶來負面影響。這樣的廣告與社會、倫理或法律標準的價值取向相違背,對公眾是一種誤導與傷害,特別是對青少年兒童的影響尤甚。
這樣的廣告之所以能夠出臺,與一些商家喪失道德血液有關,他們把低俗當賣點惡炒,只要能吸引公眾眼球,哪怕是“遺臭萬年”也在所不惜。這是一種不好的現象,如前階段出現的“我靠重慶”、“小三房,有靠山”、“宜春,一座叫春的城市”之類的廣告,近日幹露露母女電視節目中罵人撒潑等等都是追求這種低俗路線博效果的作法,出外招走邪門意圖達到“一鳴驚人”的廣告目的。
這些超越公眾容忍底線的廣告之所以能夠紛紛出臺面眾,與我國現行廣告法滯後於時代、經濟、社會的發展有關。我國廣告法中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然而,什麼是“不文明”,條文中並沒有具體規定,讓執法者無所適從。因此對一些受眾反感的廣告,媒體“跟著感覺走”,而監管部門由於“無法可依”不得不保持緘默,以致難以有效地控制有違公序良俗廣告的産生。
在美國及一些西方發達國家都建有公共實驗室,它們會對涉嫌有不良影響的廣告進行樣本測試,以實驗的數據作為評判廣告是否適宜播出的依據。而我國在這方面還是空白。我們不妨借鑒國外廣告法的成熟經驗,對我國廣告立法進行完善。進一步明確廣告審查標準,對於製作或播放違規廣告的應規定具體、嚴厲的制裁措施,把那些低俗賣點廣告攔截遮罩在文明底線和法律高壓線之外。(徐大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