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道,“毒膠囊”事件曝光之後,一些明星代言醫藥廣告的現象再度引發熱議。廣告和法律界人士指出,在世界上明星代言醫藥廣告都非常敏感、謹慎,我國亦有相關的法律條文進行限制,但應進一步完善法規體系和社會監督機制,為明星代言醫藥廣告上一道“緊箍咒”。
的確如報道所言,很多國家較少聽到藥品代言的爭議和問題,以筆者居住的加拿大為例,在公共場合基本看不見商業性藥品廣告,更不用説代言了。
許多人都會指出,這是因為加拿大對醫藥廣告管理嚴格,對明星藥品代言有這樣那樣的規定和限制。的確,在加拿大,給一種健康産品乃至食品代言並非易事,必須有確切材料證明,代言者本身規律性使用這種産品,並從這種産品的重要功能上獲益,否則就可能涉嫌欺詐。
但這並非問題的全部,甚至,不是主要原因。
事實上加拿大非處方藥的種類和覆蓋面很狹窄,患者所能自由購買的非處方藥,不過碘酒、酵母片、創可貼一類,諸如感冒藥、退燒藥、抗過敏藥物這類在中國多屬於非處方藥的口服劑,在加拿大都是處方藥範疇。
而在加拿大,處方藥的管理是非常嚴格的:這類藥在藥房並不開架出售,而只能憑醫生開出的處方到櫃檯購買。很顯然,在這種情況下,藥廠花錢做商業廣告、請明星代言就變得毫無意義:吃什麼藥的決定權在醫生,賣什麼藥的決定權在藥方,而允許什麼藥上市的決定權在聯邦衛生部下屬健康産品與食品部所屬“治療産品委員會”(TPD)。至於商業廣告的主要受眾——普通患者,他們吃什麼藥、吃哪家的藥,都不能自己做主,對他們打廣告豈不是緣木求魚?
“是藥三分毒”,看病吃藥,原本就是個專業性很強的活計,交由患者自己選擇,事實上是不妥當、有危險的,而商業性藥品廣告和明星藥品代言,正對準了這個“讓業餘人士定奪專業問題”的空子,並利用這個空子獲得利益和機會。事實證明,讓通常並不懂得病理、毒理和藥理學的普通患者自主選擇常用藥,本身就是件不甚符合科學規律的事,而商業性廣告和明星代言的氾濫,更凸顯了這種做法的局限性和危險性。
在當前藥品市場混亂、明星代言引發諸多爭議的背景下,簡單呼籲廠家和代言者的“道德感”顯然蒼白無力,單方面加強對藥品廣告和藥品代言的管理,恐也只能治標,不能治本。借鑒國外有益經驗,適當縮小非處方藥範疇,讓醫生、藥房等專業機構而非普通患者選擇藥物,同時效倣加拿大《專利藥管理條例》,加強藥品準入制度和價格管理制度的建設,並逐步向“醫藥分家”的醫改目標靠攏,惟如此,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