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採訪不應造成“二次傷害”

時間:2011-11-16 10:05   來源:光明日報

  11月8日,南方某報發表題為《妻子遭聯防隊員毒打強姦丈夫躲隔壁“忍辱”一小時》的報道。在隨後的媒體報道中,公眾看到這樣一個場景:一群手持話筒的人走進了一間堆滿廢舊電視機的房子,他們圍著一個身材瘦小的男子,這名男子跪在地上,頭深深地埋了下去,用帶著哭腔的聲音説:“我忍受的是所有男人不能忍受的恥辱和壓力,我不願意回憶,求求你們了,出去好嗎?”

  畫面中手持話筒的是某媒體記者,痛苦地接受採訪的,並不是犯罪分子,而是案件的直接受害者楊武(化名)。個別媒體記者對採訪對象的“揭疤式採訪”,對還沒有從被侵犯痛苦中走出來的受害人來説,無疑又是一次巨大的傷害。媒體傷害採訪對象的舉動,也讓廣大觀眾直呼“難以接受”。

  作為一起犯罪案件受害者,楊武理應得到嚴密的保護,但個別媒體卻給他貼上“世界上最窩囊的丈夫”標簽,強制進行採訪,案件的主犯卻能隱介藏形,這本身就是一件十分荒謬的事情。

  新聞媒體承擔著傳播資訊的職責。面對各種新聞事件,有責任報道盡可能多的新聞事實,滿足公眾的新聞需求。特別是在競爭環境下,採訪得越深入、收集到的資訊越多、越真實,也就越能贏得公眾的關注。也正因此,社會各方面才為媒體採訪提供種種便利條件,以幫助他們完成採訪任務。然而,報道並非越詳細越好。媒體在承擔報道職責的同時,也承擔著許多道德義務,要考慮到一些事件細節的負面影響。正如一位資深媒體人所説,你很難將職業倫理和日常道德嚴格區分開,因為你的採訪工作是與人打交道,你本人也不是一個冰冷的傳聲筒。所以,媒體的道德底線不是市場競爭的規則,而是受眾和社會能接受的道德底線。

  什麼是公眾能接受的道德底線?網路上一項調查或許可以給予解答:在關於此事件中“最該反思的是什麼”的調查中,2853名投票者有43%的人將票投給了“媒體不應洩露受害人隱私,並造成二次傷害”,另有22%的人認為“媒體報道失當,如指責丈夫楊武窩囊怯懦等”。

  從調查數據看,個別媒體此次確實是打錯了“算盤”,本來目的是取悅公眾挖掘爆料,到頭來,公眾卻並不買他們的賬。公眾不買賬的真實原因,不僅因為這些新聞報道“跑偏了題”,挖掘太多與本案無關的個人隱私,更因為媒體獲取這些資訊的方式,是以傷害受害者為代價。此舉違背社會倫理,也違背了社會對媒體的期待。

  新聞採訪權是把雙刃劍,“對強者它是弱者,但對更弱者它卻還是強者”。它可以讓新聞記者“鐵肩擔道義”,如果用錯了地方,揭露個人隱私、炒作花邊新聞,又會對社會或採訪對象造成巨大傷害。雖然這只是少數媒體的行為,仍需引起我們足夠的警惕。

  最近一段時間,新聞媒體廣泛開展“走基層、轉作風、改文風”活動,此次報道之事再次提醒我們,一定要把“轉作風”貫穿在新聞報道的始終,在將新聞報道的視角對準普通大眾、報道他們的日常生活、反映他們的喜怒哀樂的同時,一定要自覺遵從新聞職業道德,真正為社會而非為私利進行報道。這才是媒體應當秉持的態度。

編輯:張潔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