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不服臺灣“高院”將他收押,向“最高法院”抗告成功,“最高法院”發回更裁,“高院”重開羈押庭,以六點理由裁決繼續收押。臺灣《中華日報》昨天發表社論指出,從兩級法院陳訴的理由,去探索發回更裁和裁定續押的正當性,不難發覺這是一場毫無張力、更無深度的法律戲碼。
先看“最高法院”的説法,重點有二:一、認為“高院”指陳水扁隱匿海外資金,但沒有説明依據及理由;二、陳水扁有維安人員二十四小時護衛,是否可能逃亡,“不無研究餘地”。
社論説,臺灣“最高法院”對陳水扁隱匿海外資金“無依據、無理由”的説法,所根據的邏輯是:吳淑珍、陳致中藏在海外的錢,陳水扁是不知情的,沒有藉職務給過方便,更不是他如果逃到海外時可以享用的。
事實上,陳水扁和這些錢的關係,一審判決書已有詳細著墨,例如龍潭案中的李界木和吳淑珍在官邸談論彼此好處時,陳水扁曾經出現,還和李界木説了些話,而龍潭案又是陳水扁以臺灣地區領導人職權,在多方反對下強行拍板執行。在這個案子中,陳水扁家得到一億至二億元(新台幣,下同)賄款,這些錢很快洗到海外,難道還構不成陳水扁知情,且藉其職權回護家人貪贓的依據和理由嗎?
社論還指出,臺灣“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陳水扁不能享用這些錢。法官不食人間煙火到此地步,實在使人詫異。人人皆知,陳水扁家犯罪乃集體作業,進一步説,若非這個家庭有個前臺灣地區領導人,他們哪有大肆搜括的機會?陳水扁不能享用這些錢的説法,恐怕連中學生都不會相信吧?
其次,認為陳水扁有隨身護衛,就沒有潛逃機會,無異把保護陳水扁安全的護衛,曲解成還有權可以監視他。豈不知?陳水扁在任時,侍衛長為他提皮包、開車門,更有護衛“奉命”到羅太太家澆花。陳水扁的權力雖今非昔比,但他之受護衛保護,係根據退職領導人禮遇,護衛仍為其所用,聽其使喚,他會客時,如果支開護衛,護衛能不從嗎?
社論認為,“高院”收押陳水扁,還有一個重要理由,便是觸犯重罪,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但“最高法院”只字未提。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犯被判處無期徒刑之重罪,基於順利審理及日後順利進行刑之執行,就可以構成收押要件。
綜觀“最高法院”發回更裁理由,完全見不到“司法正義”的精神。“最高法院”是“司法程式”最後一道防線,必須謹慎,我們當然能理解,但要否決原裁定,總得有讓人信服的理由;否則不斷來回更裁,徒然浪費資源而已。
社論最後説,臺灣“高院”維持收押陳水扁的決定,較諸原裁定雖無新理由、新主張,但在陳述上做了適度補強,透露出,“高院”裁定陳水扁收押後,沒有新事證證明收押不當,若更裁釋放陳水扁,怎能解釋當初為何將他羈押?因此,“最高法院”既無推翻原裁定的理由,“高院”將原裁定補強陳述,“最高法院”對被告便有了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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