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陽光法案”之痛:先天不足後天又失調

時間:2008-08-06 13:27   來源:台灣網

  

有分析認為,陳情與請願並未納入“遊説法”,可能會使“遊説法”存在“灰色地帶”。圖為島內總工會2004年在“立院”前請願,要求當局支援勞工版的勞退條例。

  今年的八月八日,也就是這個星期五,相較往年真的是很不一樣的一天。除了每年都有的父親節,商家也許寄望能因而刺激一下疲弱的市場景氣。對眾多高中畢業生和其家長,這也是大學指考發榜的一天,雖然大學的錄取率已經破百,但能否入讀理想的校係,可是個人生涯前景重要的關鍵點。而這一天的晚上八時零八分,北京奧運正式開幕,成為全球矚目焦點,以及負載中國十三億人大國正式崛起的期盼與榮耀更不在話下。不過,除了這些例行性或一次性的事件之外,這一天也將是“遊説法”正式上路實施的一天,並且理論上將對臺民主政治的施行産生深遠影響。

  被視為是“陽光法案”系列重要一環的“遊説法”,是繼“政治獻金法”、“立法委員行為法”之後,于去年完成“立法”的“陽光法案”。這個“法案”明定,凡是為了“法案”、政策,不論自然人或法人對其表達意見的行為,都屬於遊説的範疇,因而強制遊説者或被遊説者,都必須申請遊説登記,讓資訊公開透明,避免暗室交易之弊。並且也設定利益回避條款,包括“總統”、“副總統”、相關官員,在離職一段時間內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原服務機關遊説;各級民代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為其利益相關的事業進行遊説。

  臺灣《工商時報》社論指出,這麼一個立意良善的“陽光法案”,馬上就要上路,但對其前景各界卻普遍並不看好。歸結起來,並不能解讀我們不需要“陽光法案”,當然更非意謂社會容許各種不見天日的遊説勾當扭曲公共決策的走向與資源的合理分配。但是,從臺灣過去實施“陽光法案”的經驗來看,卻又讓人不敢對其抱持太大的信心。畢竟,有了“立法委員行為法”,並不能杜絕“立委”以權牟私的亂象;包括“政治獻金法”,乃至於“公職人員財産申報法”、“選罷法”中的選舉經費申報規定,也從來沒有看到申報人會笨到自行申報選舉花費逾限,財産或獻金來路不明。那麼又怎能期待有了“遊説法”,遊説者與被遊説者會乖乖的把見不得人的不當遊説誠實登記申報。質言之,想以“陽光法案”的道德條款,規範人性私欲的幽暗面,雖然在民主法治社會事屬必要,但註定吃力難討好之局。未來全面實施,不只將有如何厘清遊説與關説、陳情、請願、陳述的區隔之質疑,以及將面臨是否會出現“立法”從嚴,卻因陳義太高,最後只能執法從寬的指摘。而最後如果出現合法遊説者因應,必須增加煩瑣的登記申報作業,非法者卻反而可以遊走于遊説與關説的模糊地帶,以致産生劣幣驅逐良幣的情形,那將是大家所不樂見的後果。

  社論説,針對“遊説新法”的這許多質疑,過去在其他“陽光法案”推出之際,其實也曾同樣被質疑。按理説,包括“立法者”與執政者,都應該很有經驗可以不讓它重蹈覆轍。但似乎臺灣的“立法院”,對於必要的“法案”不是怠惰“立法”,就是訂出聊備一格,徒法難以自行的“法案”。鋻於“遊説法”的備受質疑,“立院”國民黨團表示對於“法案”有規範模糊之處,期盼透過行政命令來補足,並訂下三年觀察期,再視實施情況做必要的調整修法。

  社論認為,當局的公共政策透過“立法”規範,法條的周延明確可行,本來就應是“立法者”的職責,“遊説法”規範不清,讓人無所適從,只能歸咎於“立法”的品質。不過,另一個值得正視的是,“遊説法”事實上早在去年八月八日就已公佈,但當時刻意訂了個日出條款,預告將於今年八月八日實施,本意就是希望有一年的準備與倡導期。但不只“立法委員”普遍不進入狀況,“遊説法”的主管機關“內政部”這一年來也幾乎不見動靜,一直遲至七月中才為“立委”、“國會助理”和相關人員辦理説明會,公開對外界的説明會更是安排在八月七日“新法”實施的前夕才要舉辦。行政部門如此的慢動作,不只糟蹋日出條款的一年寶貴時間,也凸顯行政部門虛應故事的心態。如此先天不足後天失調,難怪陽光永遠照不到政治幽暗的死角。

編輯:張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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