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華日報》7日發表社論:從性侵女童輕判談司法改革方向。社論指出,島內被性侵的兒童少年案件逐年增加,為彌補臺灣司法判決背離人性的缺口,除了“修法”之外,應加速司法改革,建立司法評鑒制度,應建立法官評鑒機制與退場機制,早日淘汰不通人性、與社會脫節的法官。
全文摘要如下:
臺灣一連出現法官輕判幼童遭到性侵案件,引發各界撻伐,馬英九也站出來説,“司法一定要獨立,但絕對不能孤立,尤其不能在孤立之後,又有權力和知識的傲慢,必須貼近庶民的感受”。為彌補臺灣司法判決背離人性的缺口,除了“修法”之外,應加速司法改革,建立司法評鑒制度,讓不適任的司法官儘速淘汰。
根據“內政部”統計,島內被性侵的兒童少年,過去五年多達18570人,其中六歲以下兒童遭到性侵案件更是逐年增加,2006年為185件,2007年增為270人,如果以“黑數”通常是通報案件7至10倍來估算,臺灣每年就有2、3千名六歲以下兒童遭到性侵,其嚴重性可想而知。
近來多起兒童遭性侵案令人側目,癥結在於法官判決與外界看法落差太大,包括高雄縣一名6歲女童遭林姓男子性侵,檢察官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求刑7年10個月,一審法官卻以“女童未強烈反抗”、嫌犯“未違反女童意願”為由,輕判3年2月;另一吳姓男子性侵3歲女童,“高院”亦以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為由,發回更審;另有廖姓男子性侵女童,因女童記得遭性侵時間與醫師判斷有出入,竟獲判無罪。
上述“司法判決風波”爆發之後,“司法院”已函請“法務部”,儘速提案修正法規,對性侵7歲以下幼童者,不論是否違反意願,一律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即處以7年以上徒刑。但匪夷所思的是,“高院”高層竟然表示:“究竟有無違反被害人意願,需視具體客觀事實來認定。”
“高院”似乎認定法官的判決沒有錯,而把問題歸諸法條的適用。按照“高院”的説法,法官審理未滿14歲之男女遭性侵案時,如果“被告違反被害人意願”,即適用法規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並以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第1項第2款加重其刑,而“若未違反被害人意願”,則適用法規第227條第1項(對滿14歲男女性交罪)論處。
事實上,2005年“修法”之所以將未滿14歲之男女受到性侵害以強姦論,就是認為少年並無同意、承諾能力,所以對加害人引用新修正之法規第227條第1項第2款加重刑責,孰料卻變成減輕加害人刑責的依據;再説,稚齡孩童懂得甚麼叫性侵?又如何反抗成人的強暴脅迫?如果幼童迫於暴力或被糖果引誘,在成人性侵時沒有強力反抗或高聲叫喊,難道就同意性侵嗎?法官就可以解釋為“未違反其意願”嗎?
就事論事,性心理變態而性侵兒童,其罪不可恕,因為這種惡行會成為兒童終生夢魘,生理和心理的創傷永遠無法撫平。法官任事用法,要依據“法條”,更要秉持良知,所謂“法官之不智乃為無辜者之災難”、“法律對尋求正義者,不得吝惜而不予以正義”,法官身為社會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難道不應該三思斯言嗎?
社論認為,針對性侵兒童“修法”,使法規不復存在模糊地帶,固有其必要,但更重要的是,應建立法官評鑒機制與退場機制,早日淘汰不通人性、與社會脫節的法官,否則一定還會有許多兒童在暗夜哭泣。
瀏覽精彩評論 進入評論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