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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交通法》:軍民融合加快推進戰略投送能力建設

2016年09月05日 13:45:56  來源:解放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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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以下簡稱《國防交通法》)公佈後,引起全軍官兵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近日,記者就學習理解和宣傳貫徹《國防交通法》相關問題,採訪了國家交通戰備辦公室主任、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運輸投送局局長白忠斌。

  記者:請談一談出臺《國防交通法》的背景。

  白忠斌:國防交通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保障軍隊“能打勝仗”的雙重支撐,是軍民深度融合的重要領域,對於富國和強軍都具有基礎性甚至是“生命線”意義。新中國成立以來,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十分重視國防交通工作,1995年2月24日頒布《國防交通條例》,對於加強國防交通建設、保障國防活動順利進行,發揮了歷史性重要作用。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以及軍事鬥爭準備的全面推進,國防交通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是利益引導機制不夠完善,公民和組織參與國防交通工作的權利義務調整方式難以滿足新形勢下國防交通工作的實際需要。二是軍地之間僅靠溝通協調,缺乏穩定性和權威性,形不成持續的工作合力,需要依法規範和統籌。三是為適應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要求,亟待提高戰略投送能力,加強這方面的力量和制度建設尚無法律依據。四是平戰轉換機制不夠完善,不利於將國防交通潛力迅速轉化為戰時和平時特殊情況下的保障能力。制定一部基礎性、全局性、綜合性法律,解決國防交通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十分必要。

  記者:《國防交通法》有哪些亮點?

  白忠斌:與1995年頒布的《國防交通條例》相比,《國防交通法》在五個方面進行了充實完善:一是貫徹了軍民融合發展的國家戰略。二是增加了國防交通規劃、戰略投送、會商制度、平戰轉換、戰時組織指揮等新的內容。三是完善了市場導向、政策支援、利益引導、責權利統一、激勵與約束等工作機制。四是明晰了經費保障、國防運輸運價確定的原則,突出和完善了民用運載工具貫徹國防要求的法律規範。五是進一步調整了國家與組織、公民的關係。

  記者:制定《國防交通法》貫穿了哪些基本原則?

  白忠斌:《國防交通法》制定主要貫穿了以下三項原則:一是貫徹軍民融合發展國家戰略。建立利益引導機制,強化市場導向作用,調動公民和組織參與國防交通活動的積極性,為促進交通運輸領域的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提供法治保障。二是著眼發展戰略投送能力。貫徹新形勢下軍事戰略方針,明確軍隊、政府、企業、公民各方在國防交通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規範管理體系、運作機制和政策制度,促進骨幹在軍、主體在民、一體保障的現代戰略投送體系的加快構建。三是與相關法律相銜接。堅持以憲法和國防法為基本依據,與相關法律協調銜接,將長期以來國防交通工作的實踐經驗和有效做法上升為法律規範。

  記者:《國防交通法》的適用範圍和主要內容有哪些?

  白忠斌:《國防交通法》是專門規範國防交通活動的基本法律,適用於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郵政等領域的建設、管理和資源使用活動。包括三個方面的主要內容:

  一是建立國防交通管理體制機制。按照軍隊提需求、交通戰備部門搞協調、政府抓落實的原則,構建國防交通的基本管理體制,明確軍隊、政府和企事業單位在國防交通活動中的地位和職責,以及公民在國防交通中的權利義務。

  二是規範國防交通的主要活動。系統規範了國防交通規劃、交通工程設施、民用運載工具、國防運輸、國防交通保障、國防交通物資儲備等六個方面的內容,歸納起來就是規劃、建設、管理和資源使用,基本涵蓋了國防交通的全部內容。

  三是明確國防交通活動的主要保障條件。按照國家事權劃分原則,由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負責國防交通經費保障,規定交通企業事業單位在本級財務預算中列支國防交通日常工作的事業經費。國防交通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行業、部門規劃,軍事需求納入交通設施設備的技術標準和規範。明確國家對參與國防交通建設給予政策支援,加強邊防、海防地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扶持邊防、海防地區運輸服務業發展。

  記者:根據《國防交通法》的規定,國防交通活動的軍民深度融合體現在哪些方面?

  白忠斌:在交通領域貫徹軍民融合戰略思想,是起草國防交通法最為重要的一個指導思想。這部法律從政策原則到體制機制、組織程式、技術措施等,通篇都貫徹了軍民融合思想,在法律層面實現了交通領域全要素、多系統、全過程的軍民深度融合。

  在大政方針上,明確規定國家堅持軍民融合發展戰略,統籌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推進交通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提高國防交通平時服務、急時應急、戰時應戰的能力。在規劃中,規定要兼顧國防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國防交通建設規劃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交通工程設施建設和民用運載工具建造中要貫徹國防要求,增加國防功能修建的項目應當與交通主體工程(裝備)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在滿足國防需要的前提下,應當為經濟活動提供便利。在國防運輸方面,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有關交通運輸部門按照統一計劃組織,地方政府和相關企事業單位應當為國防運輸提供相關保障。國家以大中型運輸企業為主要依託,組織建設戰略投送支援力量。在國防交通保障方面,從方案制定到組織實施,由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及相關企事業單位共同進行。國防交通儲備物資既用於國防,也可用於搶險救災等突發事件等。

  記者:《國防交通法》對戰略投送力量建設有何規定?

  白忠斌:該法規定“國家以大中型運輸企業為主要依託,組織建設戰略投送支援力量,增強戰略投送能力,為快速組織遠距離、大規模國防運輸提供有效支援。”明確了建設骨幹在軍、主體在民、軍民融合、一體保障的戰略投送力量體系,進一步確立了戰略投送支援力量建設的法律定位,是新形勢下國防交通建設的重中之重。

  記者:《國防交通法》規定,“國家鼓勵公民和組織依法參與國防交通建設,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策和經費支援。”如何理解這一規定?

  白忠斌:國防交通工作的順利開展,離不開廣大公民和組織的積極參與。國家給予政策和經費支援,目的是調動公民和組織依法參與國防交通建設的積極性,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利益。

  《國防交通法》在總體上規定了“國家鼓勵公民和組織依法參與國防交通建設,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策和經費支援”,在各個具體方面也都有相應規定。比如,對交通工程設施建設,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和貫徹國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在土地使用、城鄉規劃、財政、稅費等方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支援。”對運載工具,規定“民用運載工具因貫徹國防要求增加的費用由國家承擔”以及“各級人民政府對貫徹國防要求的民用運載工具在服務採購、運營範圍等方面,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支援。”對國防運輸價格,規定“公民和組織完成國防運輸任務所發生的費用,由使用單位按照不低於市場價格的原則支付。”等等。這些規定可以有效維護和保障公民和組織參與國防交通建設的權益。

  記者:《國防交通法》規定國家駐外機構和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的企業及其境外機構,應當為實施國際救援、海上護航和維護國家海外利益的軍事行動船舶、飛機、車輛和人員補給、休整提供協助,這是基於什麼樣的考慮?

  白忠斌:從國內前送保障海外軍事行動的生活物資、裝備用油、器材等補給物資,存在時間長難以及時保障、經濟成本高、不熟悉駐在國情況等難題。《國防交通法》規定駐外機構和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的企業及其境外機構提供交通運輸保障協助,可以克服這些弊端,提升運輸投送能力。(高志文)

[責任編輯: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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