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專家:美軍不遠萬里到南海挑釁只為海空霸權
美國國防部近日發表聲明對中國進行指責,稱美國偵察機此前在南海“國際空域”執行“例行巡航”,中國方面對其進行了“不安全”攔截。
這一事件使筆者想起2001年的中美撞機事件,那起事件最終導致一名中國飛行員犧牲以及中美外交關係的惡化。當前,美國增兵亞太以及頻繁開展“航行自由計劃”行動導致的南海軍事化,進一步增加了再次發生中美軍機相撞事件的可能性。
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稱《公約》),世界海洋被劃分為具有不同法律地位和適用不同法律制度的管轄區域,這些法律制度合理規定了沿海國和使用國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可以作為判斷不同區域內相關行動合法性的標準。因此,要想判斷美軍的偵察行為是否合法,確定軍機相遇事件的地點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美方經常宣稱攔截事件發生在南海上空的國際空域。事實上,“國際空域”這一術語並未出現在1982年《公約》中,規定航空法律制度的《芝加哥公約》(1944年)也沒有關於這一術語的任何法律條文。基於美國公開發表的官方聲明以及美海軍指揮官行動手冊所代表的美國立場,美方將領空以外的空域,其中主要包括專屬經濟區以及公海上空的空域,稱為所謂的“國際空域”。這是典型的與國際社會認識不一致的美國看法。按照國際社會通行的看法,對於每一具體海域及其上空是根據《公約》和一般國際法賦予的具體名稱來命名的,比如用領海、專屬經濟區以及公海等名稱,但不會用美國所稱的“國際海域”或“國際空域”。而美國與國際社會對於《公約》的不同理解當然會導致海上行動對峙的出現。
中美同為當事國的1944年《芝加哥公約》專門有一個名為“空中規則”的附件2,對如何處理攔截民用航空器問題推薦了相關標準和最佳做法。但它不適用於包括軍機在內的國家航空器。
或許也可以援引2014年《中美關於海空相遇安全行為準則諒解備忘錄》作為一個調整規範,儘管該諒解備忘錄並沒有法律約束力。但這也存在一個關於究竟誰有資格作為法官來判斷上述相遇行動的合法性的問題。任何人都不能充當對自己行為進行評判的法官。五角大樓“表揚”中國飛行員在過去幾年中以“安全和專業的方式飛行”,其實美國或許應該花費更多的時間來審查美國飛行員自己在南海、波羅的海以及世界上任何一個海域是否以安全和專業的方式飛行。
筆者認為,中美雙方要想防止類似事件發生,最好的辦法是找到問題的根源。無論在南海、波羅的海或其他外國專屬經濟區發生的軍機相遇事件,都是美國不遠萬里飛行到別國家門口的專屬經濟區進行抵近偵察造成的,而這就是問題的根源。因此,最好的解決方法就是美國停止類似的抵近偵察行為。
前車之鑒,後事之師。是維護在美國版國際法基礎上建立的美國主導的海洋霸權秩序,還是遵從《公約》框架下由國際社會共同制定的國際海洋秩序,國際社會應該做出明確選擇,美國更應該好好審視自己的行為,以免重蹈覆轍。 (劉海洋 南海研究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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