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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應臺提“通姦除罪化”掀島內熱議

2013年03月20日 08:52: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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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臺灣“文化部長”龍應臺一番“通姦除罪化”的論述猶如一石激起千層浪,震撼臺灣社會。香港《大公報》今日發表評論指出,通姦被列為“刑事罪狀”,在島內是一個具有高度爭議的敏感議題,“通姦除罪化”的主張再次在島內坊間引起廣泛議論和關注。

  評論摘編如下:

  最近臺灣“文化部長”龍應臺一番“通姦除罪化”的論述猶如一石激起千層浪,震撼臺灣社會。一直以來,通姦被列為“刑事罪狀”,在島內是一個具有高度爭議的敏感議題,如今龍應臺振臂一呼,大唱反調,其知名作家和官員的雙重身份,不僅使“通姦除罪化”的主張再次在島內坊間引起廣泛議論和關注,更讓各界好奇臺當局的“鐵板”立場是否有軟化的跡象。   

  臺灣是少數仍將“通姦”列入“刑事犯罪”的地區之一,其“刑法”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這是源於1936中國政府制訂的《刑法》條文。新中國成立後,在20世界80年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廢除了通姦罪,訂立了重婚罪和破壞軍婚罪。但後來仍有人大代表呼籲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列明處罰通姦的條款。可見在兩岸,通姦是否涉及刑事罪狀,是一個備受爭議的熱點問題。   

  孔子曰:“萬惡淫為首”。自古以來中國人都視“私通”為一種深惡痛絕、萬惡不赦的醜惡行為。從秦朝律法開始就已有通姦罪之説,且懲罰手段極為嚴厲,在秦、元、明、清等朝代對通姦者“人人得以誅之”,即可以不告而殺,私刑亦屬合法。到了現代社會,風氣開明,人們開始反思“通姦論罪”的弊端,並領悟到通姦是道德範疇的問題,政府充當“道德警察”諸多不宜。俗話説“清官難斷家務事”,通姦涉及男女私情,並非法律條文能判斷其中是非恩怨。  

  目前兩岸三地中,只有臺灣地區的法律保留了“通姦罪”,但在20世紀90年代末廢除了“通姦男女不得結婚”的禁令。進入21世紀後,島內不少思想開通的新時代女性和婦女團體也都主張廢除“通姦罪”,除了認為刑罰手段並不足以達到維持婚姻的目的外,更因為在實際生活中,“通姦罪”成了“懲罰”女性的工具。有學者發現:告丈夫“通姦”的妻子中,有逾半人最終撤告,但仍堅持控告第三者(女性);而告妻子的丈夫中,只有約兩成人撤告。結果被定罪的女性多於男性。主要是因為一些女性比較心軟,或經濟無法獨立,較容易原諒出軌的丈夫,把怨恨都發泄在“小三”身上;但不少男人對“戴綠帽”耿耿於懷,唯有堅持提告,才能釋懷。此外,“通姦罪”要成立的其中一個要素是鬚髮生在臺灣島內。曾有醫師與情婦在美國生下孩子,醫師妻子告兩人通姦,但法官卻以姦情發生在“境外”為由,判醫師與情婦無罪。當時人們紛紛質疑,既然通姦有罪,為何還有“境外”與“境內”之分?   

  雖然島內要求“通姦除罪化”的聲音此起彼伏,但曾有民調顯示,近8成人不贊成“通姦除罪化”,擔心婚外情如脫韁野馬,無“法”可管;雖然深知“情已逝”,但也要以法律為武器懲罰背叛的一方。看來,“通姦除罪化”在島內還要走漫長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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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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