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有大學教授涉嫌以不實發票核銷“國科會”研究補助經費,繼之前兩名教授被依“貪污罪”嫌起訴後,日前又有12名教授、研究生被彰化地檢署起訴,引起學術界震驚。臺灣《中華日報》8日發表社論指出,教授以不實單據核銷研究補助經費由來已久,早就是學術界“公開的秘密”。學術界龍頭為涉案教授講話,有其“言之成理”的一面。然而,浮報、虛報研究經費只是制度使然,或是無心之失嗎?恐怕也不盡然。
社論摘編如下:
臺灣有大學教授涉嫌以不實發票核銷“國科會”研究補助經費,繼之前兩名教授被依“貪污罪”嫌起訴後,日前又有12名教授、研究生被彰化地檢署起訴,引起學術界震驚,“國科會”及“教育部”也為教授叫屈,認為這是“歷史共業”;檢方則強調“難以對教授網開一面”。情由究竟如何?值得深入探討。
島內教授以不實單據核銷研究補助經費,由來已久,早就是學術界“公開的秘密”。“國科會”輔助包括業務費、研究設備費、差旅費,以及管理費等。其中業務費補助細項包含研究人力費,以及耗材、物品與雜項費用等。大體而言,研究設備費的單價與使用年限都有明確限制,且須列入執行機構的財產目錄;差旅費的機票則須實報實銷,管理費也有固定比例。
在各項研究補助經費中,業務費最容易發生做假帳,也是浮報、濫報最嚴重的項目,例如以研究助理做為人頭、報銷兼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或向私交較好的耗材或物品公司索取空白發票,金額自行填寫等情事。另外,為了消化年度預算,大量購買耗材也是經常可見的現象。如果認真追究,恐怕有七、八成研究補助案都會被透析出瑕疵。
“國科會”聲稱,研究經費真正用在研究上,但報帳、核銷名實不副,這種狀況“于法不合,但可以同情”;如果浮報、虛報研究經費,則是中飽私囊行為,這是“不可以也不值得同情”。教育部認為,多半教授只是無心過失或方便行事,不了解情況誤觸規定;“中研院”長與臺灣大學校長、臺灣清華大學校長去年也曾發表聯合聲明,指出類似研究報帳出問題,無非是“許多助理便宜行事”。
“國科會”、“教育部”和這些學術界龍頭為涉案教授講話,有其“言之成理”的一面。然而,浮報、虛報研究經費真的只是制度使然,或是無心之失嗎?恐怕也不盡然。根據“檢察總長”黃世銘的說法,教授以不實單據核銷採購,如果機器物品確實用于研究,檢方僅會論究偽造文書;但有人在採購申請填精密分析儀器,實際上卻買了液晶電視放家里,檢方自然只能依貪污論究。
研究補助經費之使用,如有人以不實單據採購的機器拿到校外公司使用;如有人以不實單據核銷,卻將部分款項清償個人債務;如有人不實核銷研究經費,購買 3C產品、名牌包、禮券供個人使用,試問:凡此狀況難道都是“助理便宜行事”?或者還能說是“于法不合,但可以同情”嗎?
事實上,檢方偵辦這些案件時,已經定下“從寬認定,依法辦案”大原則,幾乎教授怎麼說,檢察官就怎麼做筆錄,事後再與助理、廠商應訊筆錄交叉比對,對不法事證的認定也是“從寬”,只要能與專案研究計劃扯上邊,幾乎都認定為合法,直到“再寬就是放水”地步,才將涉案教授起訴。
研究經費所出現的“陃習”,的確可說是歷史共業,惟有些情節特別嚴重而已。因此,除了若幹貪污事證明確必須加以追究之外,應該找出通盤解套辦法,使真正用于研究,只是無心過失或助理便宜行事而誤觸法令的教授,得有免于被究責、被問罪的機會,以免造成學術界“血流成河”的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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