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當局規劃,新一波開放項目中,對于陸資參股的持股比率,將依據產業的性質與敏感程度,分別訂出10%與20%的持股上限,並明定兩岸新組合資公司的持股比率(陸資投資上限不得超過50%)。除此之外,更規劃將投資與合作計劃之提出、不得成為單一最大股東、董事人事不得過半,以及任命經理人等事項納入規范。
這些透過股權及治理結構所建立的管理機制,其目的應在于確保開放投資、促進合作的同時,重要產業的關鍵技術與智財權不會因此外流。這確實是正確的思考,亦有助于降低各界對陸資來臺的不安,為後續擴大開放奠定基礎。但這些目標能否達成,還需要搭配依投資個案的敏感程度,量身訂作投資許可條件,並持續追蹤考核實際營運狀況等措施;否則僅有一次性的審核管理,恐將無法達成政策目標。然而,這種涉及關鍵技術保存的追蹤考核,其專業性絕非單純的查帳核對所可比擬,而且有持續性,當局有必要盡早構思後續執行機制的建立。
此外,在新一波陸資開放的討論中,服務業的開放范圍並未受到太多重視。臺灣服務業多以中小企業為主,有技術與市場敏銳度,但缺乏資金以供發展,遑論海外投資與布局。反觀中國大陸服務業雖以量取勝,但在服務質感與創意上,則仍略遜一籌。若能透過陸資開放,使兩岸業者能相互合作、借力使力,進軍大陸內需市場,無疑是提升臺灣服務業競爭力與促進發展的良方。因此,期待臺當局第二波陸資開放的服務業名單,能展現這樣的精神。
必須強調的是,開放陸資固然是兩岸經貿正常化的一環,但相互投資的步調與方向,亦與產業發展的藍圖息息相關。目前在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下,雙方已成立產業合作小組,但具體的合作項目則仍不明朗。建議當局在構思、探索兩岸產業合作的整體及個別策略時,應將陸資開放政策納入推動兩岸產業合作的工具之一,並透過相互投資項目的引導,強化產業合作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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