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臺灣網路流傳一則廣告影片,內容是連勝文在鏡頭前宣示與“黑心廠商”站在同一陣線,片尾還有國民黨黨徽和連勝文字樣;此片一齣,引起議論紛紛。原來,這是網友的惡搞,將連營製作的廣告畫面移花接木配上不同的聲音和字幕,變造成KUSO的負面文宣。連陣營表示將對此提告,但網友的惡搞行為在選舉期間應遵守什麼界線才不致觸法,值得討論。
臺灣《聯合報》日前對此發表評論説,網路世界的言論尺度向來比較寬鬆,一般網友在社群網站發錶帶有情緒性的個人意見,被批評者多半隻能一笑置之。但在選舉期間,情況卻有所不同;如果是針對特定候選人的惡意攻擊,或者散播不實消息,乃至變造他人言論,除了妨害名譽,還可能涉及“意圖影響選舉”、“意圖使人不當選”的刑責,所以,網友在炫耀“惡搞”功力,或發泄個人情緒時,不能不顧及法律分際。
製作上述惡搞影片的網友宣稱,大家對這段影片“都當笑話看”,假如有人當真,那是自己的問題。這種行為到底有沒有觸法?就島內相關規定條文來看,答案應該很明顯。“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聯合報》評論説,網友將個人的主觀意願化為實際行動,用變造影片內容的方式散佈不實並容易引發錯覺的宣傳,這已涉及“散佈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在網友剪接的影片中,把連勝文配上“誰想檢舉,就得當心”等言語,全係變造,這便構成造謠、傳播不實之事,與十年前意圖影響選舉的“非常光碟”其實如出一轍。
民眾不滿個別候選人,企圖揭發其真面目,大可拿出具體證據公諸於世,而不是用捏造事實或惡意醜化的手法來抹黑。那只能證明造假者存心不良,其行徑更是偽善。
傳統選舉中抹黑手段甚多,島內“立法”對此規範,目的就在端正選風,避免有人以不法手段贏得選舉。1998年的高雄市長選舉,吳敦義因遭變造的“緋聞錄音帶”抹黑而落選;2006年,黃俊英則因“走路工抓到了”的謠言,以些微之差落敗。在2004年臺灣地區領導人選舉與2005年“三合一”選舉,親綠社團發行的“非常光碟”,更是規模化地利用演員假藉“閒談”散發不實傳聞,將抹黑做到極致;由於加工手法太過惡劣,皆遭到判刑。經過這些慘痛教訓,社會大眾對於無端謠言都有了更多警覺;如果網友以為網路是無法無天的世界,以為惡搞不致構成違法,恐怕就大錯特錯。
這次假文宣事件,也讓人聯想起日前“地瓜媽媽”指控連勝文買了單親媽媽的地瓜隨手就“丟到垃圾桶”事件;事後證明,這則流言出自柯文哲“公民顧問團”成員之手,且純屬虛構。在網路上,以小市民身分散播謠言,很容易發酵,對政治人物形象的破壞作用不小;但對於躲在“網民”身分底下的造謠者而言,進行惡質的“偷襲”,卻似乎不必承受什麼後果或譴責。也正因這種不對稱作用,網民更容易衝動行事,或遭政治人物驅使利用而不自知。
網路的興起,大大改變了政治運作和傳播的方式。從好的方面看,市民更容易監督政治人物,就如最近連勝文有文宣被網友發現有“抄襲”之嫌,即屬於此類。但充分檢驗政治人物,絕不代表網路世界擁有言論免責權,更不表示造假、抹黑、人身攻擊可以毫無界線。政治人物和網路使用者都應該節制言行,這是深化優質民主的必要之道。
“惡搞”與“誹謗”只是一線之隔,臺灣走過“非常光碟”那種灑狗血的年代,不能再回到以”變造文宣“為樂的宅男洞窟時代。網路不該是沒有是非善惡的世界,要避免謠言領導選舉,執法機關不能視網路攻擊抹黑如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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