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日前揭發出的餿水油事件,全臺除了金馬之外全告淪陷,始作俑者地下工廠業者郭烈成,原被屏東地院法官裁定以5萬元(新台幣,下同)交保,完全背離民眾觀感,經檢方向高雄高分院抗告,發回屏東地院重新裁定羈押禁見。顯示臺當局對黑心廠商嚴查嚴辦並未到位,執法機關對食安問題也沒有特別提高警覺。
臺灣《中華日報》9日社論指出:郭烈成廉價回收餿水油、皮革廢油煉製成食用油賣給強冠公司,強冠加工製成豬油販賣,行銷網遍及全臺,其行為之惡劣與影響之大可以想見,稱之為罪魁禍首不為過。但郭烈成被裁定羈押禁見之前,檢方起初僅責令10萬元交保,因拒繳保釋金而被檢方聲請羈押,法官又顧念他“籌不出保釋金”裁定5萬元交保,足見審檢初始都輕忽餿水油事件的嚴重性。
這種輕忽心態不只審檢而已。2010年至2011年,郭烈成設在屏東竹田的地下工廠,不斷被檢舉回收廢油加工,水溝不時流出惡臭水,但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前後稽查了6次,只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開罰4次罰款6萬元。直到民眾轉向刑事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檢舉,全案才告爆發。郭烈成制售餿水油如此囂張,屏東縣衛生局是否應作為而不作為?值得關切。
過去幾年來,臺當局對於黑心廠商懲處雖一次比一次重,但類似事件仍接二連三的發生,最大原因就是判刑雖重,而罰款不多。舉例來説,2011年塑化劑事件,禍首昱伸公司負責人夫婦雖各判15年與12年,並科罰金15萬元及12萬元,昱伸公司判罰金2400萬元,其他被告多處2年以下徒刑;民事責任部分,消基會原提出團體賠償24億元,法院卻只判賠120萬元。
去年10月爆發的黑心油事件,禍首大統長基公司負責人高振利以低價葵花油及棉籽油添加銅葉綠素,冒充進口特級冷壓橄欖油,引起軒然大波,彰化縣政府開出18億5000萬元裁處書。但今年7月24日,高振利被法院以觸犯刑法“商品虛偽標示罪”、“詐欺取財産罪”等罪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判處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另繳罰金3800萬元定讞;18億5000萬元的裁處則取消。
臺當局為了嚇阻黑心廠商,不斷提高刑度和罰金,卻沒有達到預期效果,關鍵之一是相關法律仍有罅漏。其一、基於一罪不二罰原則,只要刑事部分有罪確定,行政裁罰高額罰款就一筆勾消,使黑心廠商可以繼續擁有不法所得;其二、食品犯罪上、中、下游廠商形成龐大的制售網,但刑法共同正犯必須以犯意聯結為前提,中、下游廠商可借由沒有犯意聯結逃避應有的刑事責任,甚至可能經法院認定由加害者變為被害者,不用向消費者負責,還可向上游廠商求償,個中荒謬不難想見。
今年1月28日,臺灣“立法院”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翻修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業者摻偽作假最高可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最高為5000萬元。但對於獲取暴利的黑心廠商仍舊發揮不了嚇止作用,除了衛生與司法單位應繃緊神經嚴查嚴辦之外,同時應再度修法,科以黑心廠商更高的罰金,才能有效遏止黑心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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