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國時報》12日社論指出:在辦完了16場的公聽會之後,《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終於要在今天正式進入“立法院”委員會審查階段,由於“立院”朝野政黨對於《服貿協議》的評價南轅北轍,即使舉辦了多場次的公聽會,與會人士也是各執一詞,各説各話而難有交集。
一般研判,今天的審查會雙方陣營不只劍拔弩張,甚至出現肢體對抗,相互扭打的場面也不令人意外,“立院”果真出現這種鬧劇,將會令人感到汗顏,但島內民眾無疑將更遺憾,何以經由民主投票産生的“立法委員”,竟然舍理性論辯、溝通協調的議會民主程式而不為,竟然要淪落到以暴力相向。最終不只朝野沒有贏家,全民和臺灣更是最大輸家。
《服貿協議》的審查,經過這大半年來朝野間的相激相蕩,其實已很難有心平氣和、理性審議的空間。但是綜觀過去圍繞《服貿協議》審查所引發的諸多爭議,以及外部情勢的消長變化,還是有必要做些厘清與提醒;以免陷入全盤皆輸之局。
首先,針對《服貿協議》所引發的爭議事項,最應該探討的,乃是有關《服貿協議》定位的問題。如果它算是法律案,則自然是“立法院”的職權,理應逐條、逐項的討論、審議。如果它只算是“行政院”送請“立法院”查照的行政命令,依規定,“立委”雖可經一定程式將之交付審查;不過,如循此途徑,卻有至少要在6個月內完成的條文規定。又或者如果把《服貿協議》視為是條約案,則即使可以逐條審視其內容,但最後只能全案通過或不予背書,並不能更改協議內容。
循此,由於《服貿協議》並非陸委會自己草擬的法律條文,當然更非陸委會所訂法律之下的行政命令,而是與對岸政府所簽署的協議,固然定位上應屬條約案。否則“立法院”即使以影響重大為由,要就協議內文逐條檢視討論,但卻不應片面單方的修改協議內容。
“立法院”審議《服貿協議》,如果進行條文內容的增刪,不只與條約案審議的國際通則有違。另外,經“立院立法”的《兩岸關係條例》,也明訂兩岸間簽署之協議,內容若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予以“法律”訂之者,主管機關只需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即可。而果真循備查的途徑,則《服貿協議》送達“立院”早已超過6個月的審查時限,無怪乎有一種論點認為《服貿協議》已經生效,“立法院”今天才要開始審查根本就是“違法”,則本來的審查結果也應屬無效。
平情而論,“立法院”此際才展開《服貿協議》的審查,並且揚言握有生殺予奪之權,不只有違反國際通則的爭議,更要面對合法性的質疑。不過,從《服貿協議》這一次引發這麼大的爭議,撇開政黨對立與借機炒作之外,“行政部門”事前未能與“立法部門”有效溝通也是敗筆。鋻於兩岸今後尚有諸多協議要推動,所謂前事不忘,後事之師,我們期盼行政部門今後應引以為鑒,要注意取得“立法部門”的支援,作為談判的後盾,而不是陷入既要與對手談判折衝,又要在內部面對質疑杯葛的內外交困之局。不過,服貿協議的早日生效事不宜遲,必要時“行政院”須有壯士斷腕的勇氣,依法宣佈《服貿協議》業已生效。
須知外部情勢的消長變化不容我們拖延。當去年初《服貿協議》草簽之際,臺灣曾是其他想要積極進入大陸市場國家和地區艷羨的對象。最顯著的就是韓國,為免落後形勢,只好加快“中韓自由貿易協定”的談判,預計今年完成簽署服務貿易、貨品貿易、投資合作等一步到位的協議。臺灣如果還在爭吵不休,則相對於韓國,在大陸市場的競爭更將處在不利地位。如此倒真應驗了“經濟部長”張家祝所説,臺灣可真是什麼咖都不是了。
不論《服貿協議》是否有事前溝通不足之處,或者是會造成個別産業何等的衝擊影響,但是臺灣沒有自我閉關的條件,同時時間更不站在我們這邊。執政黨從馬英九及江宜樺、王金平兩位“院長”到全體黨籍“立委”,都應秉持對歷史負責的態度,讓《服貿協議》早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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