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國時報》20日社論指出,臺“監察院”昨天以八比三的票數,通過對“檢察總長”陳聰明的彈劾案,並以七比四的票數通過“急速救濟”之處分。未待“法務部”的處分決定,陳聰明旋即請辭!他是第一位由“總統”(陳水扁)提名,並經“國會”同意任命的“檢察總長”,也是第一位被“監察院”彈劾的“檢察總長”,然而,這些記錄,對陳聰明而言,既諷刺又讓人唏噓。
社論説,自陳水扁案爆發以來,陳聰明反覆困在扁案流言蜚語中難以脫身,其間還多次傳出他倦勤之意,但都遭他否認;這次遭彈劾並決定辭職後,他出面表示,辦扁案這麼久,“(扁)起訴了,也押了。”他不明白自己到底做錯了什麼?對於“立委”、“監委”非彈劾他不可,也認為“針對性太強”。
陳聰明的抱怨,容或有他的道理,畢竟,以“監察院”提出的調查報告和彈劾案文看來,他並無違法亂紀,只是于道德觀感上有虧,道德觀感可以成為彈劾的理由嗎?對比過往也因為失言被“監察院”彈劾的前“新聞局”官員相關事例,陳聰明遭彈劾也不冤枉。
陳聰明與陳水扁案重要關係人黃芳彥交朋友,只要黃芳彥沒捲入扁家龐大的弊案,陳聰明當然沒錯;即使黃芳彥捲入了弊案,但陳聰明公私分際清楚,也不會有錯;陳聰明錯的是,就在扁案沸沸颺颺、特偵組偵辦動作加大加速之際,他莫名其妙地跑到黃芳彥宅邸,所謂“瓜田李下”,身為資歷這麼深的司法人員,陳聰明不可能不了解,他私會黃芳彥有多麼不恰當,遑論最後黃芳彥竟神不知鬼不覺地潛逃離臺,迄今未歸。更可議的是,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陳聰明會黃芳彥時竟還有當時的“法務部長”施茂林,做為黃芳彥多年舊識,陳聰明當然不僅只是道德上説不過去而已。
更讓人非議的是,在輿論披露陳聰明的不當行止後,陳聰明先是拖、後是賴,就是不肯承認他做過的事。而根據“監察院”調查,陳聰明出入黃家不只媒體揭露的一次而已。除了黃芳彥,同樣的,陳聰明還和扁家洗錢案證人蔡姓建商應酬,離譜的是,他甚至親往這位建商的辦公處所向建商表達歉意。堂堂“檢察總長”有什麼需要屈尊降紆,為了一頓飯向建商致歉?這個答案,迄今陳聰明沒有交待。
“監察院”認定,陳聰明身為“檢察總長”,和案件當事人有不當接觸和餐宴,甚至涉及縱放人犯,他又是特偵組的主管,因此“非調離斯職,無法偵辦”。於是通過要求“法務部”對陳急速處分。當然,這個處分隨著陳聰明請辭,已經沒有意義,接下來,就等馬英九3個月內提名新的“檢察總長”,至於特偵組會不會因為新的“檢察總長”再度面臨改組的問題?就只能看後續幾個月的發展了。
社論指出,鋪天蓋地的扁家大弊案纏繞臺灣數年,也終於拔掉了一位“檢察總長”。黃芳彥已經跑了,眼看著沒有返臺的可能,扁案仍有許多疑雲因此未徹底解開,陳聰明即使辭職,所有未解開的謎依舊存在;這個彈劾案來得會不會太晚?即使太晚也必須到來,因為扁案枝葉龐雜,無案不包,第一波偵結起訴並一審判決後,還有第二波、第三波仍繼續偵辦中,陳聰明離開現職,至少對特偵組後續偵辦弊案的公信力還是有所幫助。
檢察官身份特殊,是執公權力之人,本來就應廉潔自持,並維持公正超然形象,這幾年,臺灣司法檢察系統不斷追求改革,為的就是要強化民眾對司法檢察的信心,檢察官甚至還訂有守則,自律行止,交友應慎重是其中要求之一,或許太抽象,但是不得接受利害關係人的招待、非職務關係不得接受招待,則是清清楚楚毫無模糊空間。
誠如“監察院”所言,陳聰明做為“檢察總長”行為失檢,不能敬慎自持,嚴重影響檢察機關威信、當局形象,以及人民對檢察機關的信賴。“正直”與“誠實”是法律人無可替代的美德,位列全臺檢察官之首,確實已負民眾對他的期待。
社論最後説,想當初,陳水扁當局以清廉起家,為了塑造當局廉能形象,才改制讓“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國會”同意,並明訂任期制,為的就是讓特偵組能放手辦案。説來感傷,結果辦的第一件大案就是扁案,而備受社會期待的“檢察總長”最後竟遭彈劾,任期未竟即請辭,陳聰明足堪為來者鑒,任何接事者,不要忘了,人民對“檢察總長”的期待,比對“總統”的期待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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