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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家弊案日漸明朗 應清查“二次金改”行賄者

2009年02月13日 09:57: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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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陳水扁家貪腐案情日漸明朗之後,島內民眾才明白所謂的“二次金改”,原來與擴大規模、提升經營效率這些堂皇的目的無關,而是一場政商利益交換的戲碼。陳水扁家的罪行已不需再論,但是那些行賄者,難道可以逍遙法外嗎?他們又應該負什麼責任?

  據媒體報導,臺灣“立法委員”邱毅想要提出《二次金改善後條例》草案,要求臺當局及早因應。根據邱毅的説法,此消息一齣,關心者眾,這些人都擔心,邱毅所提的法案可能造成金融風暴。

  臺媒《中央日報》網路版今天發表社評文章認為,陳水扁吳淑珍索賄、收賄固然萬惡不赦,企業企圖透過行賄而取得利益,也是法所難容。不過,這個問題必須將人與企業分別對待。

  首先從人的方面來談,任何人行賄,都必須負刑事責任。因此,任何金控負責人及相關參與之人,臺檢方都應依法鼓勵其自白,並且起訴求其應有之刑。

  我們從媒體報導可知,為了並購復華金控,元大馬家是利用鉅額賄款逼退競爭對手。如果按照正常的並購程式,元大只是買家之一,而且必須直接與中投洽商,臺當局最後只看是否合法而已。但在這個並購過程中,元大集團等於是收買陳水扁當局,利用其握有的股權以及當局股權的支援把復華的經營權拿到手。對中投來説,不僅手中的復華股權無法出脫,還喪失掉了經營權。

  復華金控畢竟是民營企業,至於臺當局所擁有的金控公股,所牽涉的問題就更廣泛了。臺當局所擁有的金控股票以及金控經營權,屬於全民資産,豈可容執政者以私相授受的方式給予民營企業。

  社評質疑,行賄者有刑事責任,然而行賄企業因此所獲得的不法利益,應否追討?有人認為,雖然取得門票的方式是賄賂,但只要整個並購過程是合法的,不應該損及善良第三人的利益,尤其是人數眾多的股東。我們認為,此一説法值得商榷,所謂因不正,果不正,臺當局既然有心揭開“二次金改”的真相,就不應該為德不卒,反而應該高舉公義大旗,讓後來者有所警惕。

  社評還説,當然,善後工作非易,既有伸張公義,又要避免對市場造成過大的衝擊。因此,除了追究行賄者的刑事責任外,贊成邱毅的主張,由臺當局依相關法律組成“二次金改善後處理小組”,邀請社會公正人士以及被並購的企業共同參與,研究以何種方式來賠償或補償相關企業所受的損失。這當中所涉及的層面非常之廣與複雜,處理起來的確相當困難,且需要智慧,但這是伸張公義不能不付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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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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