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樓夢》有“護官符”一詞,其意為:新官到任後,必須設法取得“護官符”,也就是地方權貴名單,憑以相互勾串,共同牟取利益,方能好官我自為之。臺灣則有“犯官符”之説,即觸犯法紀,可能有牢獄之災。
臺灣《中華日報》文章説,理論上,陳水扁貴為卸任領導人,臺灣訂有禮遇條例,可享受優渥禮遇,過著“神仙”似的生活,如其四月間説,卸任後將擔任志工,並樂在含飴弄孫。然而,陳水扁任滿下臺,甫一百一十五天,如有人故意促狹,問起是否吃得香、睡得穩?他可能會氣得冒煙,因為他嚴重的犯了官符。
昔時也,陳水扁在任內,誠有長串 “護官符”,任其沆瀣一氣上下其手,待所涉弊案一一被踢爆,且“憲法”保護傘摘除後,有司偵辦急急如律令,其所犯官符,也就相繼浮現無從隱匿。綜而觀之,陳水扁之犯官符,除數不清的告人和被告外,最“大條”者,應數“公務費”案及洗錢案。
思爾後,陳水扁進出“司法”單位,必將成家常便飯,檢方如掌握明確罪嫌,除已限制出境外,説不定會收押或“天價”交保。而陳水扁下臺後,成立的“扁辦”,已儼如“陳律師事務所”;惟其接受全民供養,包括禮遇金及事務費,年逾千萬,卻供其打一己之官司,怎不令人忿忿不平?
文章最後説,閭巷盛傳,卸任領導人犯官符,搞得天下不寧,彷如全民犯官符,這是臺灣的不幸。猶記得前年十月,陳水扁赴彰化拜廟,乩童起乩降簽詩曰:“以靜制動路自平,非法作弄必當擒。”神明諭示而不自省,莫謂言之不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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