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瑋復旦大學歷史系教授
近日,日本政府在內閣官房網站主頁,公佈了證明“尖閣諸島”(即中國釣魚島及附屬島嶼下同)是日本“固有領土”的約300份資料,作為“被歷史和國際法證明為日本主權的證據”。日本內閣沖繩和北方領土事務擔當大臣島尻安伊子錶示,“希望與日本領土有關的正確理解在海外得到滲透”。
然而,作為歷史檔案的《日本外交文書》及相關資料,卻明白無誤地揭露了日本政府的謊言。
日本政府最初聲稱擁有“尖閣諸島”(中國釣魚島及相關島嶼,下同)主權,是1972年3月發表的《(日本)政府關於尖閣諸島(中國釣魚島及相關島嶼)領有權的基本見解》(以下簡稱“見解”)。該“見解”基於三項理由,聲索“尖閣諸島”主權。
第一,“自明治18年(1885年)以來,日本通過沖繩縣當局等途徑多次對尖閣諸島進行實地考察,慎重確認尖閣諸島不僅為無人島,而且沒有受到清朝統治的痕跡,才將其編入了沖繩縣。”
日本政府的這項理由,是想根據“無主地先佔原則”獲取國際法依據。但是,日本外務省編撰的《日本外交文書》卻明確記載,1885年9月22日,沖繩縣令西村舍三曾根據日本內務省指示,對釣魚島進行了調查,調查結果使日本政府知曉釣魚島等島嶼並非“無主”。1885年10月21日,外務大臣井上馨致內務大臣山縣有朋的信函稱,“該等島嶼亦接近清國國境,與先前完成踏查之大東島相比,不僅面積較小,且清國已附有島名”。(載《日本外交文書》第18卷)。另據日本內務省《公文別錄》第4卷記載,1885年12月5日,山縣有朋表示:“沖繩縣令申請建立國標事,涉及與清國間島嶼歸屬之交涉,宜趁雙方合適之時機。以目下之形勢,似非合宜。”在此用“事實勝於雄辯”一詞,顯然合適。
第二,“尖閣諸島一貫構成日本領土西南諸島的一部分,不包括在根據1895年5月生效的《馬關條約》第二條由中國割讓給日本的臺灣及澎湖列島之內。”
但歷史檔案再次證明日本政府在説謊。在甲午戰爭勝負已定的1894年12月27日,日本內務大臣野村靖致函外務大臣陸奧宗光,稱:“魚釣島建立所轄標樁事宜,今昔形勢已殊,有望提交內閣會議重議此事如附件,特先與閣下商議”。1895年1月11日,陸奧宗光復函表示支援。1月14日,日本通過“內閣決議”,秘而不宣地擅自將本屬於臺灣的釣魚島“劃歸”沖繩縣所轄。
第三,“尖閣諸島並不包括于 舊金山和約 第二條日本所放棄的領土(即臺灣、澎湖、千島群島等島嶼),而是包含于第三條交美國託管的領土(即沖繩)之內”。“日本取得尖閣諸島,是根據1971年6月17日日美《沖繩歸還協定》 ”。
但是,1939年日本出版的《大日本府縣別地圖並地名大鑒》琉球縣,卻找不到釣魚嶼、花瓶嶼,更不見“尖閣諸島”。
1945年7月頒布的《波茨坦宣言》第八條,明確規定了日本的主權範圍:“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日本之主權必須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那麼,“其他小島”是否包括釣魚島?主導戰後對日處理的美國政府,在其官方文件《尖閣島糾紛:美國的條約義務》中寫道,“將尖閣諸島管理權交給日本,並不意味在主權上有任何傾向。”日本稱釣魚島隨《沖繩歸還協定》“歸還”日本。但是,美國政府從沒有承認釣魚島主權屬於日本。2014年4月24日,正在日本訪問的奧巴馬也明確表態,稱美國在釣魚島主權問題上沒有立場。日本的理由能否成立,可謂一目了然。
1744年出版的中國官方文獻《大清一統志》第280卷記載,中國至遲在1403年就已發現並利用釣魚島及附屬島嶼,而日本文獻則遲至1884年才提及釣魚島。所謂“尖閣諸島”這一名稱,更是在1900年8月由沖繩縣師範學校教師黑岩恒在日本《地學雜誌》發表的《尖閣諸島探險記事》中首次使用。孰先孰後?日本政府難道連最基本的“歷史”概念都缺失?
毋庸置疑,釣魚島主權自古屬於中國。但是,為了顧全中日關係大局,1972年9月中日邦交正常化之際,中國政府提出了“擱置爭議”的主張,而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卻罔顧事實。2013年5月中旬,安倍在接受美國《外交》雜誌採訪時稱:“説日方在過去同意擱置爭議,完全是中國大陸的謊言”。但是,不僅周恩來總理和田中角榮會談時達成“擱置爭議”共識的見證者、時任日本外務省亞大局中國課課長的橋本恕和前日本TBS電視臺駐北京支社社長田畑光永,均有證言,而且2015年12月30日英國國家檔案館解密的政府文件顯示,1982年9月,時任日本首相的鈴木善幸在與赴日訪問的撒切爾夫人舉行首腦會談時表示,他與中國領導人鄧小平就釣魚島問題擱置爭議持有共識。試問,究竟誰在撒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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