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和中國一樣,那些有力量的家長同樣會對大學招生機構施加巨大的壓力,千方百計給大學校長“打招呼”“遞條子”,甚至以鉅額捐款作為交換條件
□招生機構面對特權階層壓力時的行為體現了大學的追求:你到底是要成為一個對人類社會作出巨大貢獻的偉大的大學,還是一個喪失操守、唯利是圖的野雞大學
□在10個月的時間裏,同一份申請材料會經歷多個評審人員的多個環節的審核,沒有任何一個人的意見可以決定某個學生的錄取,即使招生辦公室主任也不行
關於高考改革,中國人的社會心理始終處於進退維谷的兩難境地:一方面,人們普遍意識到以高考成績作為大學招生錄取的唯一依據所帶來的諸多弊端。如果不打破“唯分數論”的窠臼,應試教育的現狀就不可能得到根本性的改觀;另一方面,高考又被認為是社會公平的最後底線。如果不以“看得見”的高考分數作為大學招生錄取的唯一依據,人們普遍擔心會導致大面積的腐敗,“關係將決定一切”。面對如此艱難複雜的困局,許多人甚至感到絕望:莫非這是一道無解的難題?
在中國和歐美大學招生錄取制度的比較上,典型的觀點認為,中國不可能實行類似于歐美頂尖大學的招生綜合評價制度,這一點基於中國與歐美的國情完全不同。
一方面,中國是一個以人情和關係為紐帶的熟人社會,數千年的傳統文化根深蒂固,再加上轉型時期社會誠信體系脆弱,在純粹以“硬”的高考成績作為招生錄取唯一依據的情況下,尚且不能杜絕腐敗現象,一旦採取了“軟”的主觀性評價標準,頂尖大學稀缺的優質教育資源很可能會被權貴子弟所壟斷,將摧毀教育及社會公平,進而危及社會穩定;
另一方面,歐美大學招生實行綜合評價制度的社會條件目前我們還不具備:首先,歐美國家,尤其是美國以私立大學為主,為有錢人服務,想招什麼人就招什麼人,完全不考慮公平問題,而中國以公立大學為主,為人民服務,必須確保公平公正;其次,歐美是一個以法律和制度為基礎的社會,人們的規則意識強,沒有“打招呼”“遞條子”等請托現象;第三,歐美的社會誠信體系完善,中學和學生提供的申請資料真實可信,而中國的一些學校和學生經常造假,一旦採取申請制,誰能保證申請資料的可信度呢?
對於這些頗為流行的觀點,我始終充滿疑慮。它們都是一些感覺,迄今為止沒有任何嚴肅的實證研究對其加以論證或者推翻。我當然承認中國與歐美的國情不同,我們不能照搬歐美模式;但我並不相信,這些所謂的不同“國情”可以成為中國大學不能實行招生綜合評價制度的理由。存在的未必是合理的。轉型期社會誠信體系脆弱並不意味著中國人就只能一直生活在一個不誠信的社會環境中。同樣是人,憑什麼歐美社會就比我們更誠信?憑什麼歐美人可以做到照章辦事,我們就一定要“托關係”“找門路”?中國與歐美大學招生所面臨的社會環境真的有本質上的不同嗎?
是否實行招生綜合評價制度
不取決於大學是公立還是私立
許多人認為,中國與歐美大學的屬性不同。以美國為例,美國以私立大學為主。既然是私立大學,當然要靠辦學賺錢,通過招收有錢人家的子弟來賺取高昂學費。如果以考試成績為大學招生錄取的唯一依據,那些成績不好的富家子弟就不可能進入頂尖大學了。只有實行綜合評價制度,不看重考試成績,才可能讓那些成績不好的富家子弟冠冕堂皇地入學。事實果真是這樣嗎?
這的確是事實。比如,哈佛大學年度招生總名額的20%據説是留給主要捐款人家族的;再比如,許多頂尖私立大學對校友子弟實行傾斜性政策,校友子弟的錄取率要遠高於非校友子弟,等等。實際上,這些傾向於富家子弟的招生政策一直備受美國社會的質疑和批評,被認為是破壞了美國社會的公平和公正。
但另外一些同樣也是事實。比如,頂尖私立大學在對申請學生進行整體性評價時,非常看重學生的成長環境。兩個學業成績相差無幾的學生,出身於家庭經濟困難的弱勢群體會受到更大的關注。因為研究已經證明,學生的考試成績和家庭經濟條件呈正相關關係——家庭經濟條件越好,考試成績越高;反之亦反之。如果一個學生在社會資源匱乏的環境下仍然取得了較好的考試成績,説明他(她)的意志更為堅韌不拔,利用資源的能力更強,未來的發展潛力更大。如果以考試成績作為唯一錄取依據的話,這些因生存環境差而考試成績不高的學生就不可能進入頂尖大學,從而會損害大學生源結構的多元化。因此,和人們通常的認識相反,大學招生的整體性評價制度反而起到了扶助弱勢群體的有效作用,成為實現教育公平的“穩定器”。
再比如,雖然個體學生的學費依舊高昂,但今天頂尖私立大學的運作已經可以高度不依賴於學費收入。事實上,以美國為例,早期的私立大學多由當時的億萬富翁捐獻個人財産設立基金會來建立,成立大學的目的是為了興辦教育,反饋社會,流芳百世,並不以賺錢為目的。儘管早期私立大學的運作仍然要依賴於學費收入——這也是它們要招收“有錢的主顧”的重要原因——但20世紀60年代後,伴隨著聯邦政府對大學投入的增加和各大學基金會財富隨經濟發展而迅速增長,學費收入對於大學運作經費的貢獻度已經大為下降。在這種情況下,頂尖私立大學普遍實行了“需求無視”的招生政策,即錄取時完全不考慮學生的家庭經濟條件和財務支付能力,只根據招生標準錄取“正確的人”。對於那些無力支付高昂學費的學生,則由大學提供高額獎學金,使他(她)們可以不受制于家庭經濟條件而平等地獲得優質高等教育機會。從這個意義上説,美國頂尖私立大學招生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堅持了公平公正原則,以生源品質為標準,並不是説想招什麼人就招什麼人,不受任何約束和控制。
還是以美國為例,美國高等教育體系極為複雜,既有哈佛、耶魯等頂尖私立大學,也有大量的公立大學,還有形形色色的社區大學和專業學院。即使是公立大學,也沒有完全按照標準化考試成績進行招生錄取。比如,全美最頂尖的公立大學——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就從2001年起採用了和其他頂尖私立大學同樣的“整體性招生”系統。因此,是否實行招生綜合評價制度,並不取決於大學的性質,而是取決於大學的品質:越是頂尖的大學——無論公立還是私立——越會採取綜合評價制度;越是水準低的大學,越會採取簡單化的入學標準——比如考試成績;至於許多社區大學,則直接申請就可以入學。
歐美大學招生
同樣會遇到外部壓力
和許多人一樣,我曾經天真地以為,歐美社會的誠信度高,大學招生中不可能出現“打招呼”等現象。和我們相比,歐美同行在招生時所面臨的外部環境要簡單和純粹得多。然而,隨著對歐美頂尖大學的招生錄取制度了解得越來越多,我的認識也越來越開始動搖。我發現,其實歐美和中國一樣,那些有力量的家長同樣會對大學招生機構施加巨大的壓力,千方百計給大學校長“打招呼”、“遞條子”,甚至以鉅額捐款作為交換條件。在美國伊利諾伊州和得克薩斯州,近年來都曾出現過一些政府官員對特定學生的錄取施加影響的醜聞。我們原來的認識只不過是自己虛構出來的幻象。
這倒是符合了常識。任何人都會竭盡全力為自己的孩子創造最好的教育條件,其中當然也包含了個人的社會影響力。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限制這種“負影響力”的作用,確保大學招生的公平公正?在斯坦福大學招生委員會主席理查德 肖的辦公室裏,我向這位曾經擔任過耶魯大學招生辦公室主任、在美國頂尖大學招生機構服務了四十餘年的傳奇人物提了一個問題:如何應對來自權貴人士的壓力?他意味深長地説了一句話:“要知道,我們都是人。”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呢?他説,只要是人,就會遇到社會上形形色色的誘惑和壓力,就不可能完全杜絕錯誤的發生。關鍵是大學要設計出合理的制度,能夠規範和約束人們的行為,盡最大限度降低錯誤發生的幾率。在斯坦福大學,肖每年會接到許多“有力量的”達官貴人寫來的各種各樣的推薦信,有些人的要求很過分,甚至承諾只要學生能夠被錄取,斯坦福大學就可以獲得數百萬美元的捐贈。然而,面對這些誘惑和壓力,招生委員會的態度非常明確,推薦信盡可以寫,美元盡可以捐,但錄取絕不會受到任何影響。
實際上,招生機構面對特權階層壓力時的行為體現了大學的追求:你到底是要成為一個對人類社會作出巨大貢獻的偉大的大學,還是一個喪失操守、唯利是圖的野雞大學?在這一點上,100多年前芝加哥大學校長哈勃的宣言可謂擲地有聲。他在1892年寫給友人的一封信中説,“錄取那些尚未達到標準的申請者是一種誘惑,但我們一直都克制著自己。很多人因為他們子女的入學申請被拒而不滿,但我們覺得拒絕錄取他們正是最明智的做法。你想像不出不錄取達官貴人的子女會帶來多麼大的壓力,但我下定了決心,在招生工作上我們必須公平公正,不近人情,就像哈佛大學和耶魯大學那樣。”
世界頂尖大學
防止招生腐敗的制度設計
那麼,世界頂尖大學到底是如何防止招生腐敗的呢?答案是招生錄取制度設計。它至少包含了五個要點:
一是獨立的專業化決策。具體有兩層含義:首先,誰有資格作出錄取決定?以美國頂尖大學為例,他們認為,招生錄取是一項高度專業化的工作,招生人員必須是接受過系統訓練的專業人士,錄取決策必須由專業人士作出。對專業人士的尊重意味著排斥了非專業人士的干擾和影響——因為你不專業,所以你沒有資格來決定錄取。在一些歐美國家,即使是法院,也不能決定大學應該錄取誰不錄取誰,招生中複雜的教育決策應當交由具備專業知識的大學來決定。其次,由上一點推論而來,招生錄取權獨立於任何個人和機構,完全屬於由專業人士組成的招生委員會。獨立性意味著排斥了行政力量的干擾和影響。即使是大學校長——他(她)的任務是讓所有人清楚地知道,他(她)把招生錄取的職責交給了專業人士——也無法對具體的招生錄取進程施加任何影響。極端情況下,他(她)或許可以針對某個特定學生提出自己的意見,但無法改變錄取結果。
二是公開透明。公開透明意味著招生錄取決策不是關起門來的“黑箱操作”,不能為所欲為。所有的招生資訊和流程必須在一定範圍內——例如招生委員會——毫無保留地公開,以阻止特殊利益交換。但公開透明並非意味著對全社會的公開。原因很簡單,世界頂尖大學的招生錄取實行“整體性評價”,也就是説,沒有任何一個單一標準能夠決定錄取結果,或者説,申請學生達到了某一標準就一定會被錄取。之所以如此是為了防止學生和家長根據大學的錄取標準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這將損害學生情況的真實性,妨礙大學作出正確的判斷。
三是回避制度。為了確保招生錄取的公平公正,世界頂尖大學普遍設立了回避制度:如果某位招生人員的子女、親屬或任何與之可能相關的人準備申請大學,該招生人員當年必須提出申請回避,或不得接觸、參與、審核、決定相關人員的申請資料。回避係主動申報。如果事先沒有申報,一旦被發現將會面臨嚴厲的法律制裁,承擔嚴重的法律後果。這對任何一個世界公民來説都意味著滅頂之災。
四是不把決策權集中在一個人身上。具體有兩層含義:首先,錄取是集體決策。學生的最終錄取結果是由招生委員會成員投票決定的,而招生委員會的構成則高度保密。其次,錄取過程是一個漫長而複雜的流程,同一份申請材料會經歷多個評審人員的多個環節的審核,每個人都必須提出自己明確的審核意見——這些意見在一個封閉環境中是公開的——都會對最終錄取結果産生影響,但在長達10個月的時間裏,沒有任何一個人的意見可以決定某個學生的錄取,即使是招生辦公室主任也不行。實際上,這一機制正是基於對人類社會的深刻洞察:你也許可以搞定系統中的某一個人,但你不可能同時搞定所有的人。
五是外部監督。上述四點都是內控機制,除此之外,在有的國家,一些頂尖大學招生機構還通過一個共同的組織來進行外部監督。這個機構制定了一系列章程和準則——例如《招生行為標準》——來規範這個組織中機構和個人的道德標準和行為。每一所大學的每一個從事招生工作的人,都明確地知道這些需要共同遵守的規範。如果哪一所大學的招生機構突破了這些底線,將受到協會的懲罰,甚至被清除出局。這對大學的聲譽將造成極大的損害。
實際上,上述制度設計的思想並非外國獨有,在中國大學自主招生的探索實踐中,也曾或多或少地體現過。例如,在北京大學“元培綜合評價系統”中,學生申請材料中的姓名和所在中學等關鍵資訊是隱去的;申請材料被隨機分配給12個評審專家閱讀,學生不知道自己的材料將會被哪一位專家評閱,專家也不知道自己審核的是哪一個學生的材料;在面試過程中,所有學生和面試專家在面試前半小時隨機組合配對,學生事先無法知道將要面試自己的專家是誰,專家也不知道自己將要面試的學生是誰。即使萬一有人神通廣大,事先給某一位面試專家打了招呼——這幾乎不可能,因為面試專家庫是高度保密的——他也無法做到恰好能夠讓特定學生被隨機抽取到這位專家所在的面試組;即使萬一齣現了這種情況,這個專家的意見也無法決定面試結果,因為同組還有其他專家,而企圖把所有面試專家同時搞定是不可能做到的。在這個過程中,沒有任何人能夠施加任何影響,即使是招生辦公室主任也做不到,從而有效避免了請托和腐敗現象的發生。復旦大學在江浙滬地區曾經實施的“千分考”也採取了類似做法,沒有出現過一例投訴。
羅馬不是一天建成的,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與完善需要每一個人的努力。我們不能只是抱怨,説社會環境不允許,就什麼也不做,那樣永遠也不會有出路;我們也不能只是期待,説只有社會環境改變了,才能實施理想中的制度,那一天永遠也不會自動到來。我們唯有堅定自己的信念,從中國的具體國情出發,扎紮實實設計出有效的制度,一點一滴地從自己做起,從每一所大學和中學做起,中國教育和社會誠信體系的面貌就一定能夠得到改變。我對此充滿信心。
(作者:秦春華 北京大學考試研究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