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步入“新常態”,中國政府提出要堅持改革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以釋放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為此,國務院常務會議近期推出一系列措施為“雙創”加油添力,其中就包括政府簡政放權、轉變職能等內容。在這一方面,發達國家經歷了長期探索實踐,不少經驗值得借鑒。
“為與不為”——政府與市場邊界動態調整
在政府與市場關係問題上,西方先後出現過經濟自由主義、國家干預主義以及現代貨幣主義等多個流派。在上述理論影響下,發達國家中政府與市場的相互地位和作用不斷變化綿延至今。
從各國具體制度安排和政策實踐上看,政府和市場的邊界因時因勢,很難固定。比如在美國,共和黨推崇“小政府、低稅收”,民主黨熱衷“大政府、高福利”,兩黨輪流執政使美國的政府與市場邊界始終在擺動。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紐約大學教授邁克爾 斯賓塞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説,在他看來,政府和市場邊界在不同的經濟體有所不同,沒有確定答案。對於國民收入較高的經濟體而言有一個大致範圍:即市場的主要功能表現為發現價格、優化激勵、配置資源和刺激創新。但他也指出,市場是否能發揮好作用,還要取決於政府。人力資本、基礎設施、制度環境等能讓市場更好發揮作用的因素需要政府促成。
新加坡國立大學亞洲競爭力研究所所長陳企業談到一個概念:政府應該做“託管贏家”而非“選擇贏家”。他解釋説,這就如經營一座跑馬場,政府要做的是建設並維護馬場,吸引優秀馬主和選手前來,但並不負責養馬、馴馬和賽馬。
新加坡學者鄭永年説,在西方發達國家中,英美政府相對市場更“小”些,德法等國政府相對市場更“大”些,日韓政府和大型財團或企業集團的內在聯繫和歷史淵源則更緊密。
他指出,從西方近十年的實際變化看,政府地位和作用的總體趨勢是增強的。這與發達國家經濟普遍進入下行週期,需要政府動用資源,推行改革等因素有關。
“有法可依”——明晰政府許可權和職能
西方學者一般認為,政府許可權和職能主要體現在提供公共産品和服務、通過徵稅影響經濟行為、調節收入分配和加強市場監管等方面。
在政府許可權和職能問題上,西方發達國家多通過法律加以規定,使得行政“有法可依”。具體則依靠出臺和修訂行政基本法、實施財政預算決算管理、增加行政透明度、借助資本市場和金融工具、創新公私合作模式等履行職能。
美國國會研究服務局經濟政策專家馬克 拉邦特受訪時説,西方國家一般通過立法對政府的各項活動進行規範和限定,以確保市場在資源的優化配置中發揮主要作用。
在這方面,作為歷史文化條件與中國相近的國家,已“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韓國有些經驗值得借鑒。韓國曾長期是“政府主導型”體制,隨著經濟社會更複雜開放,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積極簡政放權,以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促進市場自律和創新。
1998年韓國正式頒布《行政規制基本法》,2014年又提出對《行政規制基本法》進行修訂。其中,添加了規製成本總量限額制管理的規定,即在新設、加強規制時,應廢除或放寬其他限制。
不少專家還談到,政府在履行職能時需要稅金資源等,同時又缺乏約束自身的內在動力,因此有效的財政預算決算管理制度和透明度非常重要,也就是要管好政府的收與支。
從美國的財政支出結構看,聯邦政府支出注重向養老金、醫療保健和社會福利等領域傾斜,州和地方政府支出則側重於基礎設施建設、教育和社區服務。每年美國國會、地方議會的大部分立法辯論和修訂都是圍繞政府如何徵稅和花錢進行的,之後還要通過網際網路、新聞媒體、出版物等公之於眾。
在基建投資和相關維護上,政府面臨的突出問題是如何彌補資金缺口。從美國情況看,單靠政府撥款無法滿足巨大資金需求,因此政府推動建立市政債券市場,並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美國每年市政債券的發行規模達到數千億美元。同時,為避免地方政府過度舉債,美各州法律對發債權力、規模、用途都作出嚴格要求,並利用信用評級工具預警。
“不缺位不越位”——政府對市場監督求實效
一般而言存在如下共識:由於存在“政府失靈”,因此需要市場這只“手”。由於存在“市場失靈”,因此需要政府這只“手”。不過,難點在於政府這只“手”張弛力度如何拿捏。
斯賓塞説,發達國家一般認為政府應放鬆對經濟的行政管制,即“不越位”;與此同時,一旦出現壟斷、國際貿易條件不公、市場猛烈動蕩等情況,政府則應對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懲處,維護公平穩定的市場環境,即“不缺位”。
美國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相關法律體系相對完善,企業一般生産經營活動受到聯邦法律和各州公司法的約束,而不是被政府監管。不過,美國也存在監管缺位方面的深刻教訓,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以及其後演變出的嚴重金融危機,一定程度上歸咎於政府長期對金融機構缺乏嚴格監管。為此,美國政府在危機之後出臺了上世紀30年代大蕭條以來最為嚴厲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
不少西方國家還嘗試通過設立有別於政府部門的法定機構實現部分職能。這類法定機構屬於公共性質,但相對獨立於政府,有一定自主權。例如,在澳大利亞這類機構更多負責制定法規並進行相應監管,比如對養老金體系進行監管等,法定機關的管理層通過制訂年度報告向議會彙報。
受訪專家指出,在西方設立這類機構的好處是可以分擔政府繁重職責,提高法律和行政效率;減少黨派分歧,特別是黨派利益綁架政府的情況出現;增加民眾信任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