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諾登飛抵莫斯科,踏上尋求避難之旅,媒體稱他的最終目的地很可能是拉美國家,這會挑戰引渡慣例嗎,因為一些拉美國家和美國有引渡條例。
就在斯諾登離開香港不久前,美國已要求引渡斯諾登,但香港政府表示,斯諾登是合法離開,這是基於怎樣的法律基礎?
疑問1 美國已向香港提出引渡,為何斯諾登仍能合法出境?
引渡需雙方均認可罪行
北師大國際公法專家邢鋼副教授認為,依據美國與香港簽署的《美國-香港引渡協定》,只有在美國與香港都認為斯諾登為犯罪的情況下,才涉及到引渡的問題。
據此前報道,雖然美國政府已要求引渡斯諾登,但美國政府提供的文件,未“完全符合香港法律要求”。
對此,邢鋼副教授認為,依據香港法律,目前對斯諾登不能採取臨時拘捕措施。在這個意義上來説,斯諾登是自由的,只要其持有合法護照和簽證,就可自由離開香港前往任何第三國,香港不能採取限制出境措施。
北京理工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楊成銘教授指出,在香港方面看來,美國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在審查上,美國的申請沒過關。因此,香港司法部門沒理由配合美國的司法請求,對斯諾登進行逮捕。在這種情況下,斯諾登享有充分的人身自由和人身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