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人們的跨國交往已越來越普遍,涉外婚姻亦越來越多地走進了中國公民的生活。海外中國公民無論在國外或國內結婚,中國領事依法可提供相應的服務和協助。通常情況下,除直接辦理結婚登記外,中國領事還可為中國公民在居住國或回國內結婚辦理“無配偶聲明書”公證或領事認證。
辦理“無配偶聲明書”公證或領事認證,何法可依?
中國領事為中國公民辦理“無配偶聲明書”公證或領事認證的法律依據,主要有國際公約、中外雙邊領事條約(協定)及中國國內法律規章。
一、國際公約和中外雙邊領事條約(協定)。 《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是世界上第一個、迄今為止唯一一個規定領事關係的公約。目前,中國與外國簽訂或重簽的雙邊領事條約(協定)共有48個。
1、《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 公約第5條第6款規定:“擔任公證人,民事登記員及類似之職司,並辦理若干行政性質之事務,但以接受國法律規章無禁止之規定為限”。第13條規定:“執行派遣國責成領館辦理而不為接受國法律規章所禁止、或不為接受國所反對、或派遣國與接受國間現行國際協定所訂明之其他職務”。
2、中外雙邊領事條約(協定)。 在現有的48個中外雙邊領事條約(協定)中,幾乎均有“公證和認證”的條款。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領事條約》第28條“公證業務”中規定:在不違反接受國法律的前提下,領事官員有權在領區內按照派遣國法律執行公證認證職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大利亞聯邦領事協定》第8條“公證和認證”中規定:認證派遣國或接受國有關當局所頒發的文書上的簽字和印章。
二、中國國內法律規章。 從2006年3月1日起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公證。”
《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規定:在中國境內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示“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據此,在接受國法律規章不禁止的情況下,中國領事可應海外中國公民(包括在海外定居、留學、工作或勞務人員等)的要求,為他們辦理“無配偶聲明書”公證,或者為他們經居住國主管機構公證認證的“無配偶聲明書”或“單身證明”辦理領事認證。
如何申請辦理“無配偶聲明書”公證或領事認證手續?
申請人向中國領事申辦“無配偶聲明書”公證,既可用於在中國境內辦理結婚登記,也可以用於在居住國辦理結婚手續。如在中國境內結婚使用,申請人應向中國領事説明已確定結婚對象或未確定結婚對象,以便填寫不同內容的“聲明書”表格。申請人向中國領事申辦“無配偶聲明書”或“單身證明”領事認證,一般是在中國境內結婚使用。
一、公證申辦手續。 公證申請人必須親自向中國領事提出公證申請,並提交如下材料:
1、證明申請人為中國公民的有效護照或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在居住國的有效居留證明;
2、申請人在中國領事面前,親自填寫並簽署(或按指印)的“無配偶聲明書”。離婚或喪偶後無配偶的申請人,還鬚根據個人情況提交相關證明;
3、申請人填寫的“公證認證申請表”;
4、中國領事認為應該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認證申辦手續。 領事認證申請人可以委託別人,也可以親自向中國領事提出認證申請,並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人及(或)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其中包括申請人的中國護照及其在居住國的居留證明;
2、申請人或代理人填寫的“公證認證申請表”;
3、申請人經居住國主管機構公證認證的“無配偶聲明書”或“單身證明”原件及其複印件;
4、中國領事認為應該提交的其他材料。
當然,由於每位中國公民的情況及每個國家的法律各異,辦理婚姻登記及相關公證認證的手續亦可能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