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如何規範退休官員

時間:2011-07-13 14:04   來源:中國青年報

  美國:制定嚴格的約束性法律

  美國也有高官退休到企業兼職,但是美國制定了嚴格的約束性法律。據《瞭望》報道,1978年,美國國會頒布了《政府行為道德法》,對政府官員離職後的從業行為作出了詳細規定;1989年,政府對該法進行修訂,頒布了《政府道德改革法》,將官員離職後從業行為受限的範圍,擴大到國會議員和國會高級官員,對行政部門官員離職後行為的限制條款也作了修改。該法規要求官員退休或離職後,可以到企業兼職,但是必須申報財産,連親屬財産也要申報,其目的就是為了強化監管。

  韓國:監管不力導致銀行倒閉

  今年春,韓國釜山銀行遭遇擠兌風潮,若干家分行停業。經調查發現,一些韓國政商界的前高官是這些銀行的董事或顧問。據韓國媒體報道,部分儲蓄銀行將國家情報院、警察廳、國稅廳、監察院離職高官,國會議員和政府退休部長聘為顧問或外部董事,利用他們進行各種遊説活動,這已經是公開的秘密。

  韓國各大律師事務所和金融機構之所以願意高價聘請這些顧問,很重要的一點是這些離職高官仍然能在自己原先管轄的領域發揮“餘熱”,從政府部門那裏獲得國家重大項目,或者請自己提拔的官員幫助解決問題。前高官們甚至可以發揮“盾牌”的作用,防止檢察、稅務、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

  有韓國媒體總結了各領域退休高官的“價碼”,如果是人脈廣泛、與現政府關係良好的高級官員(副部長級以上),到了大律師事務所的年薪甚至可以超過600萬元人民幣。

  韓國現行的《公職人員倫理法》的規定和我國的規定很相似,公務員不得就職于和自己退休前3年工作部門有直接業務聯繫的企業。

  有的官員退休之前更換工作部門,通過“洗職務”的做法來鑽法律空子。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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