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獨生子女政策下,不少中國年輕夫婦面臨4位老人、一個孩子的“421”家庭結構,他們將承擔較大的贍養老人的壓力。為此,一些人將以房養老(中老年人將房産抵押給金融機構,取得穩定的年金收入,去世後房産歸抵押權人)視為解決未來家庭養老問題的好辦法。但據筆者觀察,在中國推行以房養老,存在著三大障礙:
首先,將財産留給子女是中國普遍存在、根深蒂固的傳統觀念。很多中國父母自從有了孩子,人生的主要目的就是為子女不斷地貢獻。造成目前多數年輕人購房成本高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中老年人為子女購房出資。在美國等一些崇尚年輕人獨立的國家,年輕人首次購房年齡比中國要晚10年左右,緩解了供求關係,房價反而比較便宜。因此,雖然不為子女留房産的做法既能減輕子女贍養的經濟負擔,又能促進子女個人努力奮鬥,但極少有中國父母願意“自私”地將房産抵押出去。
其次,中國的房産不是完全的産權,土地使用權期限最多只有70年。中老年人把已經使用幾十年的房産抵押出去時,土地使用權期限已所剩無幾了。理論上講,土地使用權期限到期後,可以通過續繳土地出讓金的方式將許可權延續。但一方面,城市房産最大的價值構成就是土地,真正的建築成本反而是微不足道的,如果重繳土地出讓金,金融機構願意向抵押人付出的年金就非常少;另一方面,即使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延續,建築的使用壽命卻是有限的,未必能超過70年。或許是銀行已考慮到了這些問題,所以目前銀行所能接受的房貸,標的多是房齡較小的準新房,而不是早年建設的舊房。